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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重庆市劳动局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征收工作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发文文号: 渝劳办发[2000]85号
发文部门: 其他地方机构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0-3-21
实施时间: 2000-4-1
法规类型: 养老保险 税款征收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重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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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市)社会保险分局、地方税务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局、地方税务局:
  为切实做好我市参加市级统筹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的征收工作,加强基本养老保险费征收的计划管理和收入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社会保险分局从2000年4月起,统一按新的《重庆市基本养老保险费月征收计划申报表》向市社会保险局申报次月养老保险费征收计划,并同时报送《重庆市基本养老保险费月征收计划增减变动单位明细表》,经市社会保险局审批后,由各区县(市)社会保险分局将征收计划及时提交当地地税部门。当地地税部门应在《申报表》上签章认可,并严格执行《申报表》和《增减变动单位明细表》所确定的征收计划。同时,各社会保险分局在每月10日前将当地地税部门签章认可后的《申报表》报市社会保险局备案。市社会保险局在每月审批各区县(市)征收计划后,于次月10日前将汇总计划抄送市地方税务局。
  二、各社会保险分局在按月调整征收计划时,必须严格按渝劳发[1999]107号文规定执行。经市社会保险局审批后的月征收计划,各区县(市)社会保险分局和地方税务局无权进行调整。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月征收计划的,由区县(市)社会保险分局在编制次月征收计划时报市社会保险局批准后,才能进行调整。
  三、各区县(市)地方税务局应在次月10日前向市地方税务局报送上月征收情况统计表,并于每季终了20日内将本季度基本养老保险费征收情况核对准确,经各区县(市)社会保险分局签章后,由各区县(市)地方税务局和社会保险分局分别报市地方税务局和市社会保险局备案,市地方税务局汇总后抄送市财政局和市社会保险局。
  四、凡过去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一律以本通知规定为准。对弄虚作假、虚报、瞒报、随意修改征收计划和收入数据的,一经查实,将追究有关领导及当事人责任。
  附件:1.重庆市基本养老保险费月征收计划申报表(略)
     2.重庆市基本养老保险费征收情况季报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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