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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发生坏帐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深国税发[2000]663号
发文部门: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0-12-20
实施时间: 2000-12-20
失效时间: 2011-8-31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反避税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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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分局、区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发生坏帐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945)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我市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发生坏帐损失税前扣除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文文号: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
发文部门: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1-8-31
实施时间:2011-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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