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用户登录
用户名
密 码
自动登录 
新用户注册  找回密码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统计法规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东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行政事业性收费统计报告制度的通知
发文文号: 粤价[2010]42号
发文部门: 广东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0-3-1
实施时间: 2010-3-1
法规类型: 统计法规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广东
阅读人次: 4412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深圳市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行政事业性收费统计报告制度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239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地级以上市价格主管部门应在每年6月30日前将收费情况年度统计表和收费情况分析报告分别以书面形式和通过国家发展改革委指定的收费统计系统报送至省物价局(收费管理处)。县(市)、区一级价格主管部门上报市一级价格主管部门的时间由地级以上市价格主管部门确定。
  二、我省收费统计工作考核仍按粤价[2008]215号文件印发的《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统计工作考核办法》执行。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深圳市财政局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更新2021年我市 深财资[2021]42 2021/7/26
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 发改价格[2013] 2013/10/1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物价局关于取消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 冀财综[2005]30 2005/9/1
关于转发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关于城市公共 建综函[2003]12 2003/5/29
关于加强全国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一张 财税[2017]69号 2017/9/6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行政事业性收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 辽地税流[1998] 1998/4/22
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清理规范 取消  赣财综[2015]34 2015/1/1
北海市市级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款收缴、罚缴分离实施办法 2001/5/1
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2002年修正] 2002/6/3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发布福建省涉及交通和车辆 闽财综[2009]40 2009/1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