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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京地税再[2004]568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4-12-1
实施时间: 2004-12-1
法规类型: 综合税收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北京
阅读人次: 3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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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93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中,要加强与工商、劳动等部门的配合,对借用、买卖、冒名顶替,并注销原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后重新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骗取税收优惠政策的经营者,要严格监督、检查,对已经减免的税款应予追缴。
  二○○四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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