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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协作的意见》的通知
发文文号: 鲁国税发[2004]93号
发文部门: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4-6-29
实施时间: 2004-6-29
法规类型: 税务内部行政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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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协作的意见》(国税发[2004]4号,以下简称《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以下要求一并贯彻落实。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协调工作机制。各级要按照《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联席会议制度》(鲁国税发[2004]48号)文件的要求,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明确议事规则,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定期召开联席会议,交流工作经验和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问题。联席会议确定的事项要形成会议纪要。第一次联席会议由国税局召集和主持。
  二、细化工作措施,切实将协调事项落实到位。各级要按照《意见》的要求,组织相关对口部门,结合当地实际,认真抓好协作事项的贯彻落实。要按照每项工作的关联程度和协作要求,明确协作配合的具体环节、时间、方式及要求,落实各项协作工作的具体部门和责任人员,切实将各项工作落实到位。各级要对现有工作进行全面梳理,积极探索扩大协作的途径和方法,及时研究和解决征管、服务、协查和宣传工作中的问题。
  三、提高协作绩效,提升税务部门的社会形象。各级要转变作风,务求实效,确保将协作成果落实到税收收入的增长、征管效率的提高以及纳税人和社会的满意度上。国、地税双方应认真履行各自的工作责任,在定额核定、混合销售行为的确定、征管范围的界定等具体征管活动中,要加强协调协商,力争达成一致,保证工作顺利开展。经过协商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双方应及时向上级税务机关报告,由上级协商解决。各级要加大对协调配合工作的指导、检查和考核,促进协作工作的全面深入开展。

  附件:《关于加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协作的意见》(国税发[200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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