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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增值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皖国税发[2001]102号
发文部门: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1-7-11
实施时间: 2001-7-11
失效时间: 2007-7-10
法规类型: 增值税
所属行业: 批发和零售贸易、餐饮业
所属区域: 安徽
阅读人次: 3011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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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7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售要严格执行限量规定。按照《安徽省增值税专用发票内部管理制度》(皖国税发[1997]4号)第二十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原则上每次只能领购1至2本万元版、千元版手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50份电脑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特殊情况需要超过以上限量发售的,必须经市级国税机关批准,但一次最多只能发售一个月用量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对防伪税控企业使用的电脑版增值税专用发票要严格执行限额规定。市、县国税局对所辖防伪税控企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限额统一按以下标准设定:年销售额10亿元以上(含本数,下同)的,可设定为千万元版(金额栏合计数,下同);年销售额1亿元以上10亿元以下的,可设定为百万元版;年销售额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可设定为十万元版;年销售额2000万元以下的,只能设定为万元版。各市、县国税局在2001年7月底前,对所有防伪税控企业的企业发行子系统要按以上标准重新设定开票限额,今后在每年的元月底前都必须按以上标准调整一次。
  三、对违反上述规定,擅自超量发售或扩大开票限额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按照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废止和部分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发文文号:皖国税发[2007]105号
发文部门: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7-7-10
实施时间:2007-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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