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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税费法规 > 综合税收政策 > 出口退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2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皖国税函[2003]5号
发文部门: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3-1-6
实施时间: 2003-1-6
失效时间: 2007-7-10
法规类型: 出口退税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安徽
阅读人次: 2875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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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国家税务局,省国税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2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2]1138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为确保按时、高质量完成2002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分管局领导要亲自抓,严格按照《通知》要求贯彻落实清算工作。
  二、合肥、巢湖、淮南、亳州四市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由所在市国家税务局负责,外(工)贸企业出口货物退税清算工作由省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负责。
  三、出口货物的所属期,出口企业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右上角“出口日期”为准。
  对出口日期为2002年的出口货物,出口企业必须在2002年做账务处理。
  四、对生产企业出口6个月未收齐单证,已按内销补税的货物,在12月份均转为外销处理并做账;在2003年1月15日前单证已齐全的,参与2002年12月份的免抵退税计算,单证仍未收齐的按清算要求备案。
  五、对生产企业已备案的2002年出口货物,在2003年6月30日以前,单独一次性进行申报。未能申报的出口货物,由征税机关按内销货物予以补征税款。
  六、对生产企业列入备案表的单证不齐的出口货物,其计税依据在2003年有调整的,应在计税依据调整当期参与当期免抵退税调整,不调整清算备案数据。
  七、《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快报表》必须在2003年1月17日前上报(先传真后寄送)、其他清算报表及清算报告于2003年4月10日前上报省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
  省局2002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 联系电话:0551-2831648、2831649;联系人:程卫国、孟坤。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废止和部分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发文文号:皖国税发[2007]105号
发文部门: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7-7-10
实施时间:2007-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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