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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税费法规 > 综合税收政策 > 出口退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加工区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皖国税发[2000]197号
发文部门: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0-11-28
实施时间: 2000-11-28
法规类型: 出口退税 专题综合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安徽
阅读人次: 2916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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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地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加工区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155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运入出口加工区的准予退(免)税的货物,区外企业可凭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联)、出口销售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生产企业除外)、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生产企业除外)等凭证,向主管退税机关办理退(免)税。
  二、对运入保税区的货物,以及国内企业报关销售给外商投资企业的货物,目前仍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92号)文件规定执行,不予办理退(免)税。
  三、各级退税机关要加强对出口到出口加工区货物的退(免)税审核。凡不符合《出口加工区税收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规定的货物,以及区外企业提供的出口货物报关单不符合《暂行办法》第六条填写规范的,一律不得办理退(免)税。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修正:

因如下法规,上述法规第一条废止

发文标题: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废止和部分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发文文号:皖国税发[2007]105号
发文部门: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7-7-10
实施时间:2007-7-10
 

上述法规第一条中关于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的规定 因如下原因被废止:
发文标题: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文文号: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2号
发文部门: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1-7-26
实施时间:2011-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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