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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10年《会计法》执行情况检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陕财办会[2010]6号
发文部门: 陕西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0-2-21
实施时间: 2010-2-21
法规类型: 会计法及地区规定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陕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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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省管县财政局:
  为了深入贯彻《会计法》,进一步整顿经济秩序,加强会计监督,规范会计行为,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完整,决定自2010年3月至10月,以代理记账行业为重点,在全省有关行业开展《会计法》执行情况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检查方法
  代理记账管理是会计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代理记账机构执业质量的好坏,关系到委托单位的会计信息质量。《会计法》执行情况检查,对于规范代理记账行业管理,促进代理记账机构提高服务质量,强化政府会计监督,促进经济社会和谐稳定地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检查要立足代理记账行业实际,围绕代理记账机构资质是否符合规定,资质条件变更是否符合法定要求,记账机构是否遵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会计基础工作是否规范、操作流程是否合理等方面开展。要把检查和调研结合起来,摸清代理记账机构核算流程、内部控制、资产管理、财务管理、业务发展及服务范围等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把检查和总结经验结合起来,通过座谈、走访、对客户调查问卷等方式,广泛征集代理记账机构和客户的意见建议,研究进一步提高代理记账服务质量、改进代理记账监管的途径和对策。
  二、组织实施
  检查工作采取分级负责制。各级财政部门按许可与管理相一致原则,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法》执行情况检查。省财政厅负责检查本级5—8户代理记账机构,西安市原则上检查代理记账机构不少于30%,其他市区对所管辖的代理记账机构全部检查。各级财政部门在重点检查代理记账机构之外,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在其他行业安排《会计法》执行情况检查。
  三、检查内容
  2010年《会计法》执行情况检查仍以合规性检查为主,检查2009年全年有关情况,根据检查需要,也可追溯到以前年度。主要检查以下内容:
  1、代理记账机构是否具备规定资质,有无变更事项后不符合资质的情况,有无业务经营范围超越中介机构身份的情况;
  2、从事代理记账人员是否持有有效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3、代理记账业务负责人是否符合规定的任职资格;
  4、是否依法为客户开设账簿,会计信息是否真实、完整,有无虚拟经济业务事项核算,做假账、编制虚假财务报表的行为;
  5、会计基础工作是否规范,是否依法按客户适用的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组织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提供财务会计报告;
  6、会计电算化软件及其生成资料是否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
  7、是否按规定督促客户进行财产清查、往来账项询证,并取得可靠的核算依据,保证账账相符、账表相符、账实相符;
  8、能否真实、完整、及时地向客户反馈会计信息,移交会计资料;
  9、代理记账机构是否依法支持从业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完成管理部门规定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内容;
  10、是否存在违反《会计法》、《陕西省会计管理条例》、《陕西省代理记账管理实施办法》的其他行为;
  11、会计档案的管理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12、其他需要检查的项目。
  其他行业检查内容参照上年省财政厅关于《会计法》执行情况检查的通知执行。
  四、检查的方式、步骤
  2010年《会计法》执行情况检查按照分级实施、独立处罚的原则进行。各阶段工作具体安排如下:
  (一)检查阶段。财政部门根据掌握情况选择需要检查的代理记账机构,重点选择未参加年度检查报备的、客户反映强烈的记账机构。其他行业检查可与业务主管部门商定检查名单,财政部门派出检查组,进驻被检查单位进行实地检查。财政部门应抽调政治素质好、业务水平高的人员组成检查组,也可吸收会计师事务所专业技术人员参与。具体检查方法和程序,按照《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财政部令第10号)、《财政检查工作办法》(财政部令第3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处罚整改阶段。各地要按照《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财政检查工作办法》、《陕西省财政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陕财办发〔2002〕4号)复核检查报告。对执行《会计法》较好的单位下达书面检查结论;对执行《会计法》中存在违法违规问题,需要整改或处罚的单位下达书面处理决定。
  执法检查必须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规准确、处理处罚恰当。对于单位主动自查自纠的,可从轻处理。对在重点检查中阻挠、拒绝依法实施监督检查,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或拒绝整改、未能按期整改的,要依法从严处罚。
  (三)回查落实阶段。回查落实阶段的工作重点是对被查单位下达处理决定或行政处罚后的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回查阶段旨在督促被查单位按期整改,纠正错误。被查单位对检查出的问题认真整改后,应向财政部门报送详细整改报告,财政部门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启动回查程序。
  (四)处理处罚结果公告。各市(区)要根据需要,检查结果可在一定范围内通报,也可通过媒体予以公告。
  五、有关要求
  (一)各地应把本年度《会计法》执法检查与行业整顿结合起来,切实加强代理记账机构的监管。把不具备资质、非法从事代理记账的机构或个人以及长期不开展业务、与管理部门失去联系、有名无实的记账机构清理出来,提出改进监管的意见报省财政厅。
  (二)各地要做好宣传和信息沟通工作,及时向我厅报告检查工作动态。检查工作结束后,各地要对检查工作认真总结,于2010年11月5日前报送总结报告和附表。总结报告包括总体情况、检查结果成效、改进《会计法》执法检查意见建议、典型案例等。总结报告和附表,应附电子版。附表要按随文附发格式和项目填报,不得另立表格格式。财政部门所属的会计管理部门和监督检查部门会同检查的,应按资料共享原则将有关信息调整为制式表格上报。
  各地上报《会计法》执行情况检查总结报告及附表的质量和及时性,作为本年会计管理工作质量考核的依据之一。
  附件:1、《会计法》执行情况重点检查表
  2、《会计法》执行情况重点检查汇总表
  3、《会计法》执行情况检查处理处罚汇总表
  4、《会计法》执行情况检查行政处罚上报表
  二0一0年二月二十一日
相关附件:
1、《会计法》执行情况重点检查表.doc    
2、《会计法》执行情况重点检查汇总表.doc    
3、《会计法》执行情况检查处理处罚汇总表.doc    
4、《会计法》执行情况检查行政处罚上报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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