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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2003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皖国税函[2003]780号
发文部门: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3-12-17
实施时间: 2003-12-17
失效时间: 2007-7-10
法规类型: 出口退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安徽
阅读人次: 2941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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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国家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出口退税机制改革,加强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做好2003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工作,国家税务总局决定,自2004年1月1日至2004年3月31日期间,开展2003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3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303号),结合我省具体情况,现就清算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03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恰逢出口退税机制改革的关键时期,做好此项工作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改革现行出口退税机制的决定》(国发[2003]24号)的重要前提和保障,关系到出口企业的切身利益,关系到出口退税机制改革的顺利进行。各地国税机关务必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到做好2003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对清算工作的组织领导,确保按时、高质量地完成清算任务。
  二、2003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涉及到陈欠退(免)税款的确定以及贴息等工作。各地国税机关必须认真把关,层层负责,确保清算上报数字的准确性,坚决杜绝弄虚作假现象的发生。对上报数据不实的,一经发现,省局将追究有关单位及人员的相应责任。
  三、2003年结转2004年的应退(免)未退(免)税款即截至2003年底累计陈欠退(免)税款,是指:出口企业2003年12月31日前(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右上角“出口日期”栏中所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报关出口货物中应退(免)未退(免)的税款。
  2003年底累计陈欠退(免)税款需经退税部门审核通过。已审核通过的“陈欠退(免)税款”暂不办理退库、调库手续,具体办理办法另行通知。
  四、出口企业应于2004年3月31日之前将收齐退税单证(含暂未收齐出口收汇核销单部分)的2003年度出口货物向主管退税部门申报。逾期申报,退税部门不再受理。
  各市退税部门必须在2004年4月10日以前完成2003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的审核、审批工作。对出口企业在2004年3月31日前暂未收齐2003年当年出口货物的出口收汇核销单(不含远期结汇证明,下同)的,退税部门可在其他纸质单证和电子信息审核无误的情况下,将该笔出口货物退(免)税款列入“已审核暂不办理退(免)税额”,待补齐单证审核通过后按本通知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2004年6月30日出口企业仍未补齐出口收汇核销单的,一律不再办理退(免)税。
  五、对2003年度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的清算实行以下办法:
  (一)2004年1月5日前,生产企业应向主管征税的税务机关办理2003年12月份的纳税申报;1月8日前,生产企业应将其2003年退(免)税单证收齐部分但未申报“免、抵、退”税的出口货物,向退税部门申报“免、抵、退”税;1月12日前各市出口退税管理部门应按照现行规定的程序将企业申报的上月“免、抵、退”税审核、审批完毕。
  (二)2004年1月12日前,生产企业应将2003年所有退(免)税单证不齐部分的货物,填具《生产企业“免抵退”税清算备案明细表》(附件7),由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予以备案。对未按规定备案的上年出口货物,征税机关按内销货物予以补税。
  (三)对生产企业已备案的、2004年3月31日前收齐单证的出口货物,税务机关按免抵退税总额审批免抵税额。计算公式如下:应免抵税额=免抵退税总额;免抵退税总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退税率-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出口退税率。
  对在2004年3月31日前仍未收齐除出口收汇核销单以外的单证及有关电子信息核对不上的出口货物,征税机关按内销货物予以补税。
  对生产企业至2004年3月31日未收齐出口收汇核销单的,按照本通知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办理,2004年6月30日出口企业仍未补齐出口收汇核销单的,按内销货物补税。
  六、各市国税机关应对出口企业申报的结转2004年的应退(免)未退(免)
  税款和2004年1月1日以后出口货物发生的退(免)税款分别审核、审批,分别统计,不得混淆。
  七、清算要求
  (一)为及时掌握2003年的出口货物退(免)税情况,出口企业应认真填具《外贸企业出口退税清算表》(附件8)或《生产企业退(免)税清算表》(附件9),于2004年1月12日前上报主管退税机关。各市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在经过初步逻辑分析、汇总后,应在保证数据准确性的基础上,于2004年1月15日前将本地区的《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快报表》(附件1)上报省国家税务局(路径:省局FTP服务器/Centre/进出口税处/2003年度出口退税清算/2003年清算快报)。
  (二)2004年3月31日清算工作结束后,各市国税局应于2004年4月13日前,将本地区《截至2003年底累计陈欠退(免)税情况统计表》(附件2)、清算报表(附件3至附件6)及清算报告正式上报省国税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
  (三)各地上报的清算报表务必要保证数字的真实准确,表内各栏及各附表之间的逻辑正确。本年国库已办理退(免)税额及清算期办理退税额应与计会部门的报表数字保持一致。本次清算报表的质量,省局将纳入目标管理考核范畴。
  (四)为保证增值税专用发票及专用缴款书的电子信息通过率,各外贸企业2003年出口的货物必须在2004年1月20日前取得专用发票及专用税票,并到主管征税机关认证完毕。如因企业自身原因造成电子信息无法通过审核的,责任自负;2月20日前,各外贸企业应向主管退税机关上报无专用发票和专用税票信息情况统计表,各市国税局汇总后及时上报省国税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以便及时补正。
  (五)各生产企业凡报关单所注明的出口日期为2003年的货物(可参考海关电子口岸执法数据),必须在2003年进行账务处理。如企业账务处理与本通知不符的,应按本通知要求进行调账。
  (六)各市国税局必须在12月25日前召开本地区出口退税清算动员会,将清算要求传达到每户企业,并做好宣传、解释和辅导工作,帮助生产企业做好账务调整。
  同时,应督促企业做好2003年度的退税申报工作,主动帮助企业解决问题。各地在清算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与省国税局联系(联系人:汪海洋,联系电话:0551-2831720)。
  附件:1.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快报表(略)
     2.截至2003年底累计陈欠退(免)税情况统计表(略)
     3.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汇总表(略)
     4.特定企业退(免)税清算表(略)
     5.出口卷烟免税情况统计年报表(略)
     6.进料加工复出口业务清算汇总表(略)
     7.生产企业“免抵退”税清算备案明细表(略)
     8.外(工)贸企业出口退税清算表(略)
     9.生产企业退(免)税清算表(略)
     10.卷烟出口企业清算表(略)
     11.出口企业进料加工复出口业务清算表(略)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废止和部分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发文文号:皖国税发[2007]105号
发文部门: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7-7-10
实施时间:2007-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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