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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协查信息管理系统暂行管理办法》和《协查信息管理系统岗位职责制度》的通知
发文文号: 皖国税发[2000]7号
发文部门: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0-1-8
实施时间: 2000-1-8
失效时间: 2007-7-10
法规类型: 税收稽查与处罚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安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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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协查信息管理系统暂行管理办法〉和〈协查信息管理系统岗位职责制度〉的通知》(国税发[2000]210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要高度重视。协查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是金税工程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对提高协查工作效率具有重要意义。各级国税局领导都要重视和加强协查工作,确保系统7月1日在我省如期运行。
  二、要设立岗位。各级稽查局要按本《通知》要求,设立协查领导、委托管理、受托管理、监控管理和检查岗位,并按一岗多人或一人多岗的原则,配备专职人员(懂计算机、熟悉协查业务)负责协查的组织、监控管理和考核工作。
  三、要严格考核。各级稽查局都要建立起协查工作考核机制。省局稽查局将对地级市稽查局增值税专用发票委托协查准确率、受托协查回复率等工作进行考核,定期通报协查情况。
  四、要加强学习。各级稽查局要结合《增值税专用发票协查管理办法》(皖国税发[2000]196号)和本《通知》要求,加强协查工作业务学习、培训,全面掌握系统的工作流程和软件的正确使用,扎扎实实做好推行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废止和部分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发文文号:皖国税发[2007]105号
发文部门: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7-7-10
实施时间:2007-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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