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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甬国税发[2009]110号
发文部门: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9-10-22
实施时间: 2009-10-22
法规类型: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浙江
阅读人次: 3470
评论人次: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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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市局直属税务分局、稽查局、第三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80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加强宣传
  各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总局文件精神,充分认识加强发票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各项工作,促进企业提高财务管理水平。同时,要充分利用办税服务厅、税收宣传活动、纳税辅导讲座、网络等载体,大力宣传发票管理法规,提高纳税人依法规范用票的自觉性,增强消费者主动索取发票、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使整个社会都来关注发票管理,自觉抵制假发票等违法行为,从源头上控制发票违法违规行为。
  二、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各环节管理
  要切实落实总局和市局下发的各项发票管理制度和规定,加强普通发票各环节管理。进一步严格发票发售工作,切实防止骗购情况发生,并合理控制发票发售数量;在日常检查中发现纳税人使用不符合规定发票的,不得用于税前扣除、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和财务报销;督促纳税人依法领购、开具、取得、保管和使用发票,对未按规定保管、取得、开具发票等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要严格按规定进行处理,对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收缴其发票或停止向其发售发票;凡涉及偷逃骗税和虚开发票、非法代开发票的,一律移送稽查部门查处。
  (一)加强发票日常查验。要强化发票“验旧购新”管理,验旧时对小规模纳税人不仅要累计其开具的金额,并与其申报纳税的销售额比对,而且要认真查验其发票开具是否规范等情况。为加强对作废发票的管理,在对电脑版普通发票验旧时,要将外围系统中导入的作废发票电子存根数据与纸质发票存根进行比对。对用票量较大的纳税人(如公用事业单位)可采用抽查的方式进行比对,具体抽查比例由各单位自行确定。普通发票鉴定人员在对电脑版普通发票进行真伪鉴定时,要与导入的发票电子存根数据即开具明细进行比对,以防止漏底发票的开具。
  (二)严格代开发票管理。对在一定时间内向同一受票方销售同一类商品或进行同一内容的工业性加工而发生的经常性门征代开普通发票信息,要及时反馈给税源管理部门。税源管理部门必须实地核查。具体期限由各单位根据本单位实际自行确定。各单位要设立复核岗负责代开发票的政策把关,复核岗必须由税务干部担任。复核人员应复核纳税人提供的证明资料是否完整,开票人员提出的征免税及适用税率意见是否正确等。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加强通用发票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甬国税函[2003]262号)第四条第一款“门征窗口通用发票一律由国税干部负责开具,不得委托其他单位和人员开具” 停止执行。
  二○○九年十月二十二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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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评论(此处已关闭评论功能):
汹涌澎湃   2010年12月15日 +25金币
正文中法规文号不够规范,应改为“[2008]80号”和“[2003]262号”而不是“[[”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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