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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加强通用发票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发文文号: 甬国税函[2003]262号
发文部门: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3-6-16
实施时间: 2003-6-16
法规类型: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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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局:
  为了进一步规范通用发票管理,现将《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通用发票管理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已将门征窗口通用发票作为税务机关为专业市场内经营户代(监)开发票的单位,为了减少浪费,可继续使用已印制的门征窗口通用发票,用完后改用工商业类普通发票,加盖纳税人发票专用章。
  二、外县(市)到本辖区临时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在向经营地主管国税机关报验登记后,可申请购用工商业类普通发票。对按规定提供保证人或保证金的,发票可由纳税人自行保管及填开,并限期缴销发票。对未提供或不需要提供保证人或保证金的,发票一律由国税机关集中保管,监督开具。
  三、被国税机关停购发票的纳税人因生产经营需要需用发票的,可按次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开具。国税机关按其经营情况为其代开工商业类普通发票,加盖纳税人发票专用章。
  二○○三年六月十六日
  附件: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通用发票管理的若干规定
  针对日前部分地区在通用发票管理上存在的扩大开具范围、开票手续不全、开票互相推诿,发票核销不规范及内部监督不力等问题,为强化通用发票管理,现作如下规定:
  一、通用发票的分类
  目前我市国税系统使用的通用发票共有两种,一种是门征窗口使用的“浙江省宁波市国家税务局通用发票”(以下简称门征窗口通用发票),发票种类码为“02”;另一种是仅限于集贸市场内销售农业产品使用的“浙江省宁波市国家税务局通用发票”(印有集贸市场专用字样,以下简称集贸市场通用发票), 02、03年版的发票种类码为“33”。 集贸市场通用发票的开票管理按《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市场税收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门征窗口通用发票的使用范围
  下列纳税人发生列举行为时,可向国税机关申请开具门征窗口通用发票。各级国税机关、国税干部不得为其他纳税人代开门征窗口通用发票。
  1、未办理国税税务登记的纳税人临时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除国家禁止或限制流通物品外,下同);
  2、未向本辖区主管国税机关报验登记的外县(市)从事生产经营纳税人临时到本辖区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
  3、已办理国税税务登记注销手续的纳税人销售存货或出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三、门征窗口通用发票开具地点的确定
  门征窗口通用发票的开具地点按属地管理原则确定,即由经营地主管国税机关负责审核并开具发票;经营地确定发生争议的,由销货方或购货方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按谁接到开票申请谁负责开票的原则确定开票地点。各有关国税机关不得互相推诿,拒绝开票。
  未向我市国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出售自己使用过的各类机动车,申请开具门征窗口通用发票的地点按甬国税函〔2002〕349号文件的规定办理。
  四、门征窗口通用发票的开具管理
  1、门征窗口通用发票一律由国税干部负责开具,不得委托其他单位和人员开具。门征窗口通用发票必须加盖县级国税局发票开具专用章,否则为不符合规定的发票。
  2、对需要开具门征窗口通用发票的临时经营纳税人,门征窗口开票人员应告知其如实填写“开具门征窗口通用发票申请单”,并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证; 经营单位书面开票申请;对销售工业产品的,还须提供受票单位出具的证明;对自产自销农业产品的,还须提供主管国税机关认可的农业产品自产自销证明(含生产所在地村民委员会开具的自产自销证明);已办理国税注销手续的纳税人,还须提供国税注销证明;对出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还须提交自己使用过的证明资料(其中属应征消费税的机动车、摩托车、游艇必须提交购入原始发票复印件或产权证明复印件);主管国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
  为方便个人申请开具门征窗口通用发票,对其销售较小额度的工业产品,可免予提供受票单位证明。具体标准由各县级国税局确定,报市局备案。
  3、建立复核制度,严把审核关。门征窗口开票人员应对纳税人开票申请进行认真初审,审核无误的,在提出征免税及适用税率意见后,交有关人员复核。复核人员应复核纳税人提供的证明资料是否完整及其真实,经营业务是否真实,开票人员提出的征免税及适用税率意见是否正确。复核尚不能确认资料或经营业务真实性的,应进行实地核查。对一次开票额超过10万元的,必须进行实地核查,并报分管科(分局)长批准。一次开票额在10万元以下是否需要实地核查或经部门领导审批由各县级国税局确定。复核无误后,方可填开通用发票。属于应税项目的,一律先征税,后凭完税凭证开票。
  门征窗口开票人员必须如实开具发票,并在发票上注明征收税种、适用税率、入库税款、完税凭证号码,在税票上注明相应的发票字轨号码;属于免税的,应在所开发票上加盖“免税”戳记。同时将“开具门征窗口通用发票申请单”等资料粘附在发票存根联上,及时登记门征窗口开票情况登记薄。
  五、门征窗口通用发票的核销和保管
  门征窗口通用发票实行交旧换新制度 ,每季至少核销一次,对领取之日起一个季度内未使用完的手工版门征窗口通用发票,未开具部分一律在发票监制章处截“V”作废缴销。各级国税机关应指定人员负责门征窗口通用发票的核销发放工作,认真清点数量,查验已使用发票是否按规定开具,审核无误的,在办理门征窗口通用发票领取手续后,发放发票,每次发放量一般控制在2个月用量。
  门征窗口开票人员对已领取的门征窗口通用发票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丢失,并于每日终了下班前将门征窗口通用发票存放在装有防盗门窗的室内保险箱内。国税机关对已开具的门征窗口通用发票存根联应妥善保管5年。

修正:
本法规第四条第一款“门征窗口通用发票一律由国税干部负责开具,不得委托其他单位和人员开具” 被如下法规停止执行。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
甬国税发[2009]110号  
发文日期:二○○九年十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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