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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花税监督代售[代扣]单位缴纳期限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京地税地[2000]279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0-6-29
实施时间: 2000-6-29
法规类型: 印花税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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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据市区两级审计部门的审计意见反映,目前一些印花税监督代售(代扣)单位未能依照规定的期限及时缴纳税款,造成部分税款滞留。为此,现将有关监督代售(代扣)单位印花税的解缴税款期限重新明确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印花税监督代售(代扣)单位代售(代扣)印花税款的解缴期限,由所在地区县地方税务局根据监督代售(代扣)单位的具体情况确定,但最长不得超过一个月,当月代售(代扣)的印花税款于次月10日内解缴入库。
  汇总缴纳印花税的单位,其汇总缴纳的期限亦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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