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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医疗服务收费票据管理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鲁地税函[2005]65号
发文部门: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5-5-8
实施时间: 2005-5-8
法规类型: 行政性收费项目 营业税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卫生、体育和社会福利业
所属区域: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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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地方税务局、财政局:
  为适应医疗卫生体制改革需要,促进医疗卫生机构规范发展,加强对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票据的管理,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7]5号)、《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2000]42号)及《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税收征管增加财政收入的意见》(鲁政办发[2004]101号)的有关规定,现将医疗服务机构收费票据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继续使用由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医疗卫生机构收费专用票据。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从事非医疗服务取得的各项收入,如租赁收入、财产转让收入、培训收入、对外投资收入等应按规定使用地税部门监制的相关发票。
  二、营利性医疗机构从事医疗服务取得的各项收入应按规定使用地税部门监制的医疗服务专用发票。
  三、营利性医疗机构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确认,按同级卫生主管部门的认定执行。
  四、医疗服务专用发票包括:《山东省医疗卫生机构医疗服务专用发票》,手工开具,发票代码为71302;《山东省医疗卫生机构住院收费专用发票》,微机开具,发票代码为71205;《山东省医疗卫生机构门诊收费专用发票》,微机开具,发票代码为71204;《山东省医疗卫生机构挂号费专用定额发票》,壹元版的发票代码为71000,伍元版的为71001,拾元版的为71002,贰拾元版的为71003。医疗服务专用发票地区代码以各市代码区分,基本联次为三联:第一联为存根联,第二联为发票联,第三联为记账联。其中《山东省医疗卫生机构门诊收费专用发票》(机打)的第三联为业务联。在本规定之外,如需增加医疗服务专用发票联次的,由各市地方税务局确定,报省地税局备案并编制代码。
  五、医疗服务专用发票,为法定报销和证明凭证,在参加医疗保险时与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医院门诊收费专用票据》、《医院住院收费专用票据》具有同等效力。
  六、医疗服务专用发票由各市地税局负责印制,发票联、记账联用专用荧光油墨套印各市地方税务局发票监制章,发票联采用专用水印纸,发票代码用专用荧光油墨印制。《山东省医疗卫生机构住院收费专用发票》为单张三联式机打发票,规格为380mm×140mm,印色为黑色,最终销售价为0.20元/份;《山东省医疗卫生机构门诊收费专用发票》为单张三联式机打发票,规格为240mm×95mm,印色为蓝色,最终销售价为0.10元/份;《山东省医疗卫生机构医疗服务专用发票》为上下三联手写式发票,规格为175mm×75mm,存根联印色为黑色,发票联印色为棕色,记账联印色为蓝色,最终销售价5元/本,每本25份;《山东省医疗卫生机构挂号费专用定额发票》为单张两联式发票,规格为175mm×70mm,印色为黑色,封面为存根汇总联,最终销售价为8元/本,每本100份。
  七、医疗服务专用发票自2005年6月1日起正式启用,原在财政部门领购票据的营利性医疗机构应向财政部门办理票据缴销手续,并向所在地主管地税部门办理发票领购手续。医疗服务专用发票启用后,应使用地税发票而未使用以及应缴销财政收费专用票据而未缴销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财政部《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管理规定》(财综字[1998]104号)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附件:医疗服务专用发票票样(略)
  二OO五年五月八日

修正:

上述法规《山东省医疗卫生机构医疗服务专用发票》、《山东省医疗卫生机构住院收费专用发票》、《山东省医疗卫生机构门诊收费专用发票》、《山东省医疗卫生机构挂号费专用定额发票》发票票样 因如下原因被废止:
发文标题: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文文号: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
发文部门: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1-10-28
实施时间:2011-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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