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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天津市物价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天津市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
发文文号: 津价费[2005]248号
发文部门: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05-7-11
实施时间: 2005-7-15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高级会计职称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天津
阅读人次: 4293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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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天津市会计专业职称工作办公室:
  你办《关于收取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费用的请示》(津会职[2005]2号)收悉。根据人事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2005年度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评结合扩大试点工作的通知》(国人厅发[2005]25号)精神,从2005年度开始我市对高级会计师资格实行考评结合试点工作,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同意你办对参加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人员收取考试费,收费标准为每人120元。
  二、收费单位要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除上述规定外不得另行收取其他费用。
  三、收费单位收费时要按照天津市全面实行收费公示制度的规定执行,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依据文件等向社会公布,并自觉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接此通知后,请你办到市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手续,并使用市财政局统一监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证,收费收入纳入市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五、本规定自2005年7月15日起执行。
  天津市物价局
  天津市财政局
  二OO五年七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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