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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审批程序后加强后续管理的通知
发文文号: 皖国税函[2004]304号
发文部门: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4-7-23
实施时间: 2004-7-23
法规类型: 增值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安徽
阅读人次: 3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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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审批程序后加强后续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4]884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关于饲料产品的检测范围、抽样送检方法及检测单位,暂仍按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皖国税函[2001]416号)和《关于修订“饲料”注释及加强饲料征免增值税管理问题的通知》(皖国税发[1999]71号)等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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