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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皖国税函[2001]416号
发文部门: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1-8-14
实施时间: 2001-8-14
法规类型: 增值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安徽
阅读人次: 29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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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21号)转发给你们。单一大宗饲料以外的各种饲料的免税检测、申请、审核、跟踪管理等,仍按《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饲料”注释及加强饲料征免增值税管理问题的通知》(皖国税发[1999]71号)和《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饲料产品检测及免税审批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皖国税函[2000]128号)等规定办理,其他有关文件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特此通知,请依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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