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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皖国税发[2002]68号
发文部门: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2-5-23
实施时间: 2002-5-23
法规类型: 增值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安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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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02]第2号发布)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贯彻实施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对所有加油站一律按一般纳税人征收管理,5月底前一般纳税人认定工作必须全面完成,自2002年6月起加油站必须按一般纳税人申报纳税。
  二、与总机构同一县(市),由总机构统一配送成品油并实行统一核算的加油站,其增值税由总机构汇总缴纳。实行汇总纳税的加油站应按月将《办法》所附“一帐、三表”上报总机构,总机构审核后将《加油站日销售油品台帐》按月装订成册,按会计原始凭证留存、保管、备查。汇总纳税的总机构在申报时,除按规定报送一般纳税人的申报资料外,还应报送以下资料:
  1、《总机构月份直接批发、零售油品汇总表》(含向其所属跨市、县独立纳税的加油站配送油品信息,附表5);
  2、所属汇总纳税的《加油站月份加油信息明细表》;
  3、所属汇总纳税的《加油站月销售油品汇总表》;
  4、《成品油购销存数量明细表》(汇总总机构及所属各汇总纳税加油站的数量填写);
  5、经审核确认应予扣除的自有车辆自用油、为外单位代储油以及所属加油站倒库油、检测油信息及相关审核凭证。
  与总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加油站,不论是否独立核算,均应在所在地缴纳增值税。总机构向其配送的成品油,应视同销售,按规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与总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加油站和其他独立加油站在纳税申报时报送的申报资料,按《办法》第八条规定执行。
  三、对加油站自有车辆用油、为外单位代储油、检测用油和倒库油等按规定应在销售数量中予以扣除的项目,各地必须认真进行核实。其中,对加油站自有车辆用油的核定,应要求加油站事先将自有车辆的车型、牌照、每百公里耗油量等情况报主管国税机关备案,由主管国税机关根据自有车辆实际行车里程进行审核。对检测用油的审核,原则上规定每杆加油枪每月检测不超过2次,每次检测放油不超过20升;超过规定检测次数和放油标准的,应报主管国税机关审批;属于技术监督单位检测的,应由检测人员在检测校泵记录上签字确认。
  四、纳税人采取预售加油凭证(卡)方式销售成品油的,预售单位在向用户出售加油凭证(卡)时,应作预收帐款处理,不征收增值税;待所属加油站接收加油凭证(卡)向用户销售成品油后,按售油时的实际价格和售油数量汇总纳税。如用户凭加油凭证(卡)在跨县(市)独立纳税的加油站加油的,则接收加油凭证(卡)售油的加油站在与预售单位结算油款时,应按售油时的实际价格和售油数量向预售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据以计算纳税;预售单位应按结算油款作成品油购进处理,计算增值税进项税额,并根据回笼的加油凭证(卡)数量和预售价格冲抵预收帐款,计算销售额和销项税额。
  凭加油凭证(卡)购油的用户如需换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在凭加油凭证(卡)购油后,持加油站出具的《加油凭证(卡)加油证明单》(附表6),向预售单位申请开具。预售单位根据《加油凭证(卡)加油证明单》上的数量和预售时的价格进行换开。如一次换开不完的,可在普通发票上注明。
  五、加油站新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各地应严格督促其按照一般纳税人管理的有关规定健全财务核算、准确进行税款计算和申报纳税。其中,认定期初第一天的成品油库存数量(包括罐储油和机储油),由当地主管国税机关予以实地审核,并经税企双方签字确认后记入《加油站日销售成品油台帐》的相应栏目,作为该加油站计算应税销售数量的起始库存数。起始库存数一经确认,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变动。
  对加油站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向国税机关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主管国税机关应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仍不能健全会计核算的,主管国税机关可以根据其实际经营状况核定征收增值税,即按核定的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对其增值税专用发票实行严格的限量限额供应。
  六、对纳税人识别号为18位码或前六位码与本地行政区划代码不一致的个体加油站,也要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并要求限期按企业性质重新办理税务登记。
  七、本《通知》所附有关帐、表、单,由各省辖市国税局统一印制。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修改:
发文标题: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发文时间:2022-12-1
实施时间:2022-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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