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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江汉石油钻头股份有限公司及所属企业企业所得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鄂国税函[2002]257号
发文部门: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2-10-14
实施时间: 2002-10-14
法规类型: 纳税申报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北
阅读人次: 2973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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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武汉市、潜江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潜江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江汉油田钻头股份有限公司企业所得税实行就地征管的请示》(潜国税发[2002]49号),要求对江汉钻头股份有限公司以其实际生产经营所在地为纳税地点,在潜江市缴纳企业所得税。省局接到请示后,组织专班对江汉钻头股份有限公司进行了调查。根据调查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经研究,省局认定江汉钻头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所属钻头事业部,符合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条件,均应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应分别在武汉市、潜江市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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