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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税务师事务所使用共享系统代开专用发票有关收费问题的复函
发文文号: 宁价费发[2003]155号
发文部门: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03-8-22
实施时间: 2003-8-22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税务代理综合类
所属行业: 社会服务业--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所属区域: 宁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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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自治区注册税务师协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家计委《关于贯彻实施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清理规范中介服务收费的通知》(计价格[2000]511号)有关规定,因税务师事务所使用共享系统专用设备为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属于有较强的专业性和一定的垄断性质的中介代理服务,其收费标准的制定和管理应严格按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故自治区各税务师事务所从事该代理服务收费时,应严格按自治区物价局、国税局《关于核定税务代理机构使用共享系统代开专用发票服务费暂行标准的通知》(宁价费发[2003]99号)规定执行。若今后国家计委就该代理服务收费有新规定,从其规定。
  二OO三年八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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