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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欠税公告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文文号: 冀国税发[2005]34号
发文部门: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5-2-28
实施时间: 2005-1-1
法规类型: 税收稽查与处罚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河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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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国家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第9号令《欠税公告办法(试行)》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欠税公告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4]138号)已下发各地。为贯彻落实好《欠税公告办法(试行)》,省局制定了《欠税公告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各地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一、高度重视,认真落实。依法公告欠税是加强税源监控管理的重要措施,涉及方方面面,实施困难多,影响大,因此各级国税机关要研究具体实施措施,精心谋划各项准备工作,认真落实。一是要高度重视。各级国税机关主要领导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对欠税公告的实施工作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统筹安排,明确责任,并把欠税公告作为政务公开的一项重要内容进行落实;二是认真做好宣传工作。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形式,把宣传《欠税公告办法(试行)》及其实施办法做为税法宣传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向社会各界、特别是广大纳税人进行广泛地宣传,要让它们知晓实施欠税公告的意义和必要性,了解欠税公告的规定,取得广大纳税人的理解和支持,以促进其主动缴纳欠税;三是要明确欠税公告的工作重点。实施欠税公告必然对纳税人带来很大的触动,也会对纳税人的声誉带来负面影响,特别是容易引起那些大型国营企业、民营企业的反映。因此,各级国税机关要严格执法责任,必须依法公告。公告是手段,目的是清缴欠税。公告欠税的工作重点应放在对欠税的清缴上,通过公告欠税,切实加强欠税管理,保证纳税人欠缴税款及时足额入库;四是要做好向当地政府的汇报工作。各级国税机关要主动向当地政府领导做好汇报工作,取得支持和重视。要让各级领导明白实施此项措施,有利于清缴欠税,有利于维护税法严肃性,有利于督导纳税人依法足额纳税。
  二、做好实施欠税公告的各项准备工作,准确确认欠税数据,严格依法公告。新税制实施以来,随着各项经济改革措施的不断实施,纳税人的经营规模、经营方式、核算方式等发生了很大变化,我省国税税收收入的组织工作也经历了一个由完成税收收入任务困难到税收收入迅猛增长的过程,因而形成欠税情况非常复杂。因此,各地要对欠税情况进行一次彻底的调查,掌握准确情况,做到准确确认欠税数据,以保证欠税公告工作的顺利实施。一是各地要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欠税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66号)规定,欠税公告数据的确认为从2001年5月1日起到公告期截止日的欠税数额。2005年初,各地应将纳税人2001年5月1日至2004年12月31日的欠税逐笔予以核实,对纳税人欠税情况进行确认,为税务机关首次公告纳税人欠税情况夯实基础;二是明确分工,密切合作。各级国税机关的税源管理部门、税政管理处(科、股)、计划财务处(科、股)负责按照《欠缴税金核算管理暂行办法》(冀国税发[2001]1号)的有关规定,做好核实公告欠税数额的确认工作;稽查部门负责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核实对税务稽查查补应纳而未按照规定限期缴纳的欠税数额的确认工作;征管处(科、股)负责有关部门核实确认后的欠税公告管理工作;三是严格依法实施公告。各级公告机关在公告前严格核实确认纳税人的欠税数额和纳税人基本情况,弄清欠税的原因和性质,按照规定程序和手续报经批准后方可向社会公告,以免造成不良影响;四是对已经公告而未能及时清缴的欠税,可连续公告。首次公告纳税人的欠税以纳税人2001年5月1日以后发生的欠税累计余额为标准来划分;以后公告纳税人的欠税以欠税余额和当期新发生的欠税金额确定公告欠税数额。各级国税机关首次公告纳税人欠税后,纳税人仍然未能缴纳欠税的,可连续公告欠税余额,直至清缴欠税。
  三、及时报送欠税资料。下级公告机关向上级公告机关报送纳税人欠税情况,应填制《公告欠税确认表》,按照规定的时间及时向上级公告机关报告。由县、市国税机关需要上报的纳税人欠税信息,为做到及时上报应通过省局网统一报送,然后再将纸质资料报送备查。但是各县级国税机关上报的走逃、失踪户情况应由各市国家税务局汇总后报告省局。
  各市国家税务局应将贯彻落实情况6月底前向省局反馈。
  欠税公告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税机关的欠税公告行为,督促纳税人自觉缴纳欠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欠税公告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各级国税机关的征管、税政管理、计划财务和税源管理部门等为负责欠税公告的管理部门。各部门应密切配合,并指定专人负责。
  第三条 对需要公告的欠税数额应按照以下要求进行核实确认。
  (一)对实行自行申报的纳税人应纳而未纳的税款,根据其当期纳税申报数据以及纳税人以前纳税年度或纳税期的纳税申报和缴纳税款情况,核对应纳税额、已纳税额和逾期未缴税额的情况,确定公告欠税数额;
  (二)对经批准延期缴纳而逾期仍未缴纳的税款,根据省国家税务局批准缓缴税额及缓缴期限和纳税人当期申报应纳税额进行核对确定公告欠税数额;
  (三)税务稽查查补应纳而未按规定限期缴纳的税款,以《税务处理决定书》所载应补税额为公告欠税数额;
  (四)经批准延期申报的应纳而未缴纳的税款,以主管国税机关按照有关规定核定的应纳税额为公告欠税数额;
  (五)依法由税务机关核定应纳税额而未纳税款,以主管国税机关签发的《税额核定通知书》所载应纳税额为公告欠税数额。
  第四条 欠税公告时间:
  (一)企业或单位欠税的,于季度终了(1、4、7、10月)1--10日内公告;
  (二)个体工商户和其它个人欠税的,于半年度终了(1月、7月)1--10月内公告;
  (三)非正常户(即《公告办法》所指的走逃、失踪的纳税人及其它经税务机关查无下落的纳税人)于各市国家税务局上报月份的次月予以集中公告。
  第五条 县级国家税务局在办税服务厅内应设置专门的“欠税公告栏”,按照规定进行欠税公告。
  第六条 应由县级公告机关公告的欠税,由县级国家税务局所属税源管理部门填写《公告欠税确认表》,同级计财、税政和征管部门核实确认后,予以公告。
  应由市公告机关公告的欠税,由县级国家税务局按本具体规定第八条的上报时间要求,将《公告欠税确认表》上报市公告机关。
  应由省公告机关公告的,由市公告机关根据本具体规定第八条的上报时间要求,汇集本地情况,将《公告欠税确认表》上报省公告机关。
  第七条 《公告欠税确认表》的主要内容有:公告企业或单位的名称(业主名称),纳税人税务登记代码,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业主姓名)及其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经营地址,欠税税种,欠税金额,纳税人签字(盖章),各级国税机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主要领导签字(盖章)。
  第八条 纳税人欠税信息的上报时间:
  (一)应由县级公告机关公告的欠税,由县级国家税务局税源管理部门与有关部门核实确认后,在本规定第四条规定的公告时间的前,经县级国家税务局局长批准后,按照规定的时间在办税服务厅予以公告;
  (二)应由市公告机关公告的欠税,由县级国家税务局核实后在本具体规定第四条规定的公告时间的前,报送市级公告机关,经市国家税务局局长批准后,按照规定的时间在固定媒体上予以公告;
  (三)非正常户,应在该户被列入非正常户管理的三个月的,县级国税机关宣布其税务登记证失效后,将《公告欠税确认表》逐级报送省公告机关,经省国家税务局局长批准后按照规定时间在固定媒体上予以公告。
  第九条 省、市公告机关按规定在所在地固定媒体上按期公告纳税人欠税情况。固定媒体指:
  (一)当地的主要报纸;
  (二)当地的主要电视频道;
  (三)当地的政府网站;
  (四)当地的主要广播频道;
  (五)其他特定媒体。
  在以上固定媒体中选择一种。一经选定,在一个年度内不得变更。
  第十条 各级国税机关报送欠税确认情况,应以纸质《公告欠税确认表》为依据,利用电子文档报送的欠税确认情况,应附报由各级国家税务局局长签字的纸质《公告欠税确认表》。
  第十一条 欠税公告前,县级国家税务局的税源管理、税政、计会、征管部门应将欠税统计清单数据和相关账簿记载数据与综合征管信息系统记录的电子数据按统一口径逐笔清理核对确认,由税源管理部门将经核定后的分户欠税情况反馈给纳税人,与纳税人账簿记载的欠税数据进行核对,并由纳税人签字(盖章)确认,确认后经局长签字予以公告。
  第十二条 《欠税公告办法》中所称欠税余额是指公告期期初纳税人累计应缴未缴的欠税。新增欠税是指本公告期新增加的欠税。公告期有新增欠税的,欠税余额和新增欠税同时公告,当期没有新增欠税的,只公告欠税余额。
  第十三条 欠税余额和新增欠税的确定。
  计算公式:
  新增欠税额=本期应纳税额—本期已纳税额
  应公告期初欠税余额=期初欠税总额—依法不予公告的欠税额
  期初欠税余额+本期新增欠税额—本期已纳欠税额=下一个公告期的欠税余额
  对《欠税公告办法》第九条确定的四种不予公告的企业欠税,各级国税机关要按照规定建立欠税台账,严格管理,保证欠税数额的完整。
  第十四条 《公告欠税确认表》按户存入纳税人税收征管资料档案。
  第十五条 欠税公告事项的有关资料,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时限保存。
  第十六条 公告机关违反工作规程,擅自扩大公告范围或不认真核对欠税数额,造成公告内容发生错误,给纳税人造成损失的,按照《河北省国家税务局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的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七条 纳税人发生欠税后,国税机关除按本实施办法公告或上报外,应按《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催报催缴,直至实施税收强制执行措施,不得以欠税公告代替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
  第十八条 对不依照《欠税公告办法》以及本规定进行欠税公告和报送有关情况,造成国家税款损失的,上一级国税机关除责令改正外,按照《河北省国家税务局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的相关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主要领导责任。
  第十九条 各市国家税务局可根据本实施办法,制定欠税公告管理工作制度,并报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备案。
  第二十条 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的欠税公告参照本实施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由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办法自2005年1月1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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