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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税费法规 > 企业所得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道部及所属企业2003年度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京国税函[2003]753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3-11-11
实施时间: 2003-11-11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交通运输、仓储及邮电通信业
所属区域: 北京
阅读人次: 28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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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道部及所属企业2003年度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3]1033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有关汇总纳税企业管理的政策规定,做好铁道部及所属企业的所得税征收管理和监管检查工作。
  北京铁路局、北京铁路分局及所属各级非法人单位为铁道部直属运输企业,汇总到铁道部缴纳企业所得税。
  《通知》中列举以外的铁道部所属其它企业、有应税所得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独立核算单位为纳税人,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2003年11月11日

修正:

因如下法规,上述法规市局补充意见部分废止:

发文标题: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发文文号:京国税发[2007]212号
发文部门: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7-8-6
实施时间:2007-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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