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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0-1-15
实施时间: 2009-1-1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辽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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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市(县)国税局、各稽查局、直属税务分局:
  为加强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进一步规范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文件规定,市局制定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反映。
  二○一○年一月十五日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进一步规范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是指纳税人自纳税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或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企业所得税的规定,自行计算本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根据月度或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数额,确定该纳税年度应补或者应退税额,并填写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提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结清全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行为。
  第三条 凡在纳税年度内从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或在纳税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纳税人,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实行核定定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不进行汇算清缴。
  第四条 纳税人应当自纳税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进行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企业所得税税款。
  纳税人在年度中间发生解散、破产、撤销等终止生产经营情形,需进行企业所得税清算的,应在清算前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进行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企业所得税款;纳税人有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自停止生产、经营之日起6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第五条 纳税人12月份或者第四季度的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应在纳税年度终了后15日内完成,预缴申报后进行当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第六条 纳税人需要报经税务机关审批、审核或备案的事项,应在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前,按有关的程序、时限和要求及时报送相关资料。列入事先备案的税收优惠,纳税人应向税务机关报送相关资料,提请备案,经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执行。
  第七条 纳税人应当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企业所得税的有关规定,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如实、正确填写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完整、及时报送相关资料,并对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法律责任。
  第八条 纳税人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应如实填写和报送下列有关资料:
  (一)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
  (二)财务报表;
  (三)备案事项相关资料;
  (四)总机构的《汇总纳税企业情况汇总表》及分支机构征税方式、分支机构的预缴税情况;
  (五)委托中介机构代理纳税申报的,应出具双方签订的代理合同,并附送中介机构出具的包括纳税调整的项目、原因、依据、计算过程、调整金额等内容的报告;
  (六)涉及关联方业务往来的,同时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企业财务会计报告须依法经过审计或查帐验证的,应报送审计报告或查帐验证报告。
  (八)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纳税人采用电子方式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的,应按照有关规定保存有关资料或附报纸质纳税申报资料。
  第九条 纳税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在汇算清缴期内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或备齐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资料的,应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申请办理延期纳税申报。
  第十条 纳税人在汇算清缴期内发现当年企业所得税申报有误的,可在汇算清缴期内重新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
  第十一条 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预缴企业所得税税款少于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应在汇算清缴期内结清应补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预缴税款超过应纳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按有关规定办理退税,或者经纳税人同意后抵缴其下一年度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
  第十二条 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在汇算清缴期内补缴企业所得税款的,应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手续。
  第十三条 实行跨地区经营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由统一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的总机构,按照上述规定,在汇算清缴期内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进行汇算清缴。分支机构不进行汇算清缴,但应将分支机构的营业收支等情况在报总机构统一汇算清缴前报送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总机构应将分支机构及其所属机构的营业收支纳入总机构汇算清缴等情况报送各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大连市辖区范围内的总机构及其设在大连市辖区范围内的分支机构(银行业、证券业和保险业除外)应按《大连市国家税务局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进行汇算清缴,或者未报送本办法第八条所列资料的,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主管税务机关要结合当地实际,对每一纳税年度的汇算清缴工作进行统一安排和组织部署。汇算清缴管理工作由具体负责企业所得税日常管理的部门组织实施。税务机关内部各职能部门应充分协调和配合,共同做好汇算清缴的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在汇算清缴开始之前和汇算清缴期间,主动为纳税人提供税收服务。
  (一)采用多种形式进行宣传,帮助纳税人了解企业所得税政策、征管制度和办税程序。
  (二)积极开展纳税辅导,帮助纳税人知晓汇算清缴范围、时间要求、报送资料及其他应注意的事项。
  (三)组织必要的纳税培训,帮助纳税人进行企业所得税自核自缴。
  第十七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向纳税人发放汇算清缴的表、证、单、书。
  第十八条 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有关资料时,如发现企业未按规定报齐有关资料或填报项目不完整的,应及时告知企业在汇算清缴期内补齐补正。
  第十九条 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年度纳税申报后,应按照市局确定的审核指标,在市局指导下利用计算机自行开展审核工作。在实际工作中,各单位也可以结合本地区征管实际,增加审核指标,扩大审核范围,保证纳税人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逻辑性和有关资料的完整性、准确性。审核重点主要包括:
  (一)纳税人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与企业财务报表有关项目的数字是否相符,各项目之间的逻辑关系是否对应,计算是否正确。
  (二)纳税人是否按规定弥补以前年度亏损额和结转以后年度待弥补的亏损额。
  (三)纳税人是否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税收优惠的确认和申请是否符合规定程序。
  (四)纳税人税前扣除的财产损失是否真实、是否符合有关规定程序。跨地区经营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其分支机构税前扣除的财产损失是否由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证明。
  (五)跨地区经营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及其所属分支机构预缴的税款是否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中分配的数额一致。
  (六)纳税人企业所得税和其他各税种之间的数据是否相符、逻辑关系是否吻合。
  第二十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结合纳税人企业所得税预缴情况及日常征管情况,对纳税人报送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和其他有关资料进行初步审核后,按规定程序及时办理企业所得税补、退税或抵缴其下一年度应纳所得税款等事项。
  第二十一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做好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汇算清缴的协同管理。
  (一)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在对企业的汇总纳税申报资料审核时,发现其分支机构申报内容有疑点需进一步核实的,应向其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发出有关税务事项协查函。
  (二)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接到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发来的税务事项协查函后,应在要求的时限内就协查事项进行调查核实,并将核查结果函复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三)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收到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反馈的核查结果后,应对总机构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及应纳所得税额作相应调整。
  第二十二条 汇算清缴工作结束后,各局应组织开展汇算清缴数据分析、纳税评估和检查。纳税评估和检查的对象、内容、方法、程序等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汇算清缴工作结束后,各局应认真总结,写出书面总结报告于每年6月20日前上报市局。
  征收局需报送的材料:1、汇算清缴工作总结;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总报表及相应的税源分析报告;3、报表审核工作总结及审核结果统计表;4、减免税与财产损失审批总结及审批统计表(附明细);5、核定征收工作总结;6、所得税纳税评估工作总结。
  稽查局需报送的材料:企业所得税征管质量分析报告。
  汇算清缴工作总结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汇算清缴工作的基本情况
  (二)企业所得税政策和征管制度贯彻落实中存在的问题和改进建议
  (三)企业所得税管理经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大连市辖区范围内的企业所得税居民企业纳税人。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大连市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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