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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金华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市区2007年度社会保险费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金地税规[2008]5号
发文部门: 金华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8-1-5
实施时间: 2008-1-1
法规类型: 社会保障 征收管理法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金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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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税务分局、稽查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金华市区社会保险费征缴实施办法》,确保社会保险费的及时、足额入库,根据省局规费工作会议精神及有关政策规定,现对我市2007年度社会保险费汇算清缴工作通知如下:
  一、社会保险费汇算清缴工作要求
  各税务分局要加强费源控管,围绕“加强组织领导,提高征缴水平,夯实基础管理,严肃政策落实”的目标,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扎实开展社会保险费汇算清缴工作。
  (一)2007年度社会保险费汇算清缴延用2006年版的社会保险费汇算清缴系统和《社会保险费汇算清缴表》(http://www.jhcs.gov.cn),各分局要继续加强对纳税(费)人的指导,使纳税(费)人全面掌握申报表的逻辑关系和填报方法,提高社会保险费汇算清缴申报的质量。纳税(费)人应结合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对2007年度应缴、已缴的社会保险费进行一次彻底的清理。
  (二)纳税(费)人是社会保险费汇算清缴的主体。纳税(费)人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金华市区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正确计算应纳社会保险费费额,如实填写社会保险费汇算清缴表,报送相关资料,对社会保险费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法律责任。对未按规定进行社会保险费汇算清缴申报、缴纳的纳税(费)人,将按《浙江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省政府令第188号)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汇算清缴期间,税务机关对纳税(费)人的有关事项提出进一步核实和审查的意见,纳税(费)人负有举证责任。
  (三)纳税(费)人根据需要可以委托有税务代理资格的社会中介服务机构进行代理申报。接受委托代理申报的中介机构,应当出具纳税(费)人计费依据调整的项目、原因、依据、计算过程、调整金额等内容的报告。纳税(费)人对代理申报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负完全的法律责任。对由代理人原因造成的纳税(费)人损失,由纳税(费)人与代理人按代理协议解决。
  (四)各税务分局和稽查局应充分协调和配合,共同做好社会保险费汇算清缴工作。各税务分局应根据实际情况,对纳税(费)人申报的计费依据,与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的计税工资总额或个人所得税全员申报的工资薪金总额有差异的,或未在规定时间内申报的,应列入重点审核或稽查范围。
  二、社会保险费汇算清缴范围
  社会保险费汇算清缴的范围是指《金华市区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实施办法》(金政发[2005]104号)规定范围内的各类用人单位,即市区2007年度实施社会保险费“五费合征”办法的网上申报企业。社会保险费单位缴纳和个人缴纳全部由社保经办机构发送应征数的缴费单位不列入汇算清缴范围。
  三、社会保险费汇算清缴的时间要求
  (一)各纳税(费)人应在2008年2月1日至4月30日通过互联网络(金华财税网http://www.jhcs.gov.cn),向主管地税部门申报《金华市区2007年度社会保险费汇算清缴表》及《扣除项目一览表》的相关内容。自行打印社会保险费汇算清缴纸质申报表,随税收征管档案一并装订成册后上报主管地税部门。
  (二)对汇算清缴自行申报应补缴社会保险费的,于2008年5月13日由地税部门统一向各纳税(费)人委托的缴费帐户扣缴,请各纳税(费)人在委托帐户中存足应补缴的金额,对由于余额不足造成扣款不成功的,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三)各分局在2008年7月31日前做好汇算清缴报表汇总和总结工作。工作总结内容应包括汇算清缴工作的基本情况,费源结构的分布情况,增减变化及原因,社会保险费管理经验、问题及建议。
  (四)对年度内多交社会保险费的纳税(费)人,在办理汇算清缴申报后,即可向主管地税部门申请办理退库手续。
  四、有关政策问题
  (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
  用人单位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统一以本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工资总额的计算口径应严格按照国家统计局有关文件规定和浙地税函[2007]249号《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执行。
  (二)关于计费依据
  计费依据应严格根据金政发[2005]104号《金华市区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计算。
  1、用人单位在全员参保的前提下,其单位缴费基数超过市属企业职工平均工资3倍(即单位年平均职工计费工资超过41580元)的,在确定计费依据时超过部分的金额暂允许扣除。
  2、对账证健全、能准确核算工资总额的建筑施工企业,按在金施工项目的工资总额加公司管理人员工资总额之和的规定比例申报缴纳;对不能准确核算工资总额的建筑施工企业,经主管地税部门核定,按公司管理人员工资总额规定比例计算的计费依据加在金施工项目营业收入(营业收入比照营业税计税依据确定)4%计算的计费依据申报缴纳。
  按营业收入一定比例计算计费依据的单位,在一个汇算年度内不得更改,并实行年终汇算清缴。
  3、计费依据不管采用何种计算方式确定,用人单位申报的计费依据不得低于实际参保职工的缴费工资之和。如低于实际参保职工的缴费工资之和的,按实际参保职工缴费工资之和申报。
  4、计费依据相关政策与以前政策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附:
  1、金华市区2007年度社会保险费汇算清缴表(略)
  2、2007年度社会保险费计费依据扣除项目一览表(略)
  金华市地方税务局
  二○○八年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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