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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意见
发文文号: 鲁地税发[2009]66号
发文部门: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9-11-3
实施时间: 2009-11-3
法规类型: 地方性综合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阅读人次: 3924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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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地方税务局:
  中小企业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中小企业税收收入是我省税收收入的重要来源。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是保持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重要基础,也是关系民生和社会稳定的重要战略任务。为贯彻落实《中小企业促进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以及省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要求,营造有利于中小企业发展的生产经营环境,发挥税收职能作用,实现中小企业又好又快发展,现依据有关规定和文件要求提出以下扶持意见,请各级地税部门切实加强领导、认真贯彻落实。
  一、用足用好税收政策,促进中小企业发展
  (一)鼓励创办中小企业。对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支持中小企业筹资融资。一是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可按照不超过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计提担保赔偿准备;按照不超过当年担保费收入50%的比例计提未到期责任准备,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同时将上年度计提的未到期责任准备余额转为当期收入。实际发生的代偿损失,依次冲减已在税前扣除的担保赔偿准备和在税后利润中提取的一般风险准备,不足冲减部分据实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二是符合规定条件的担保机构从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或再担保业务取得的收入(不含信用评级、咨询、培训等收入),自担保机构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手续之日起三年内免征营业税。三是符合条件的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三)促进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和科技进步。一是企业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收入,免征营业税。一个纳税年度内,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二是符合条件的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三是符合条件的企业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以及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四是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自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五)中小企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按有关规定向主管地税机关提出减免税申请,层报省级地税机关审核批准给予一定期限的免纳税照顾。
  (六)中小企业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纳税的,可依法申请在三个月内延期缴纳。
  二、优化纳税服务,促进中小企业发展
  (一)围绕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不断强化税法宣传。宣传内容上,既要开展分税种的宣传,也要开展分行业税法的宣传。宣传方式上,在注重通过媒体加强宣传的同时,定期开展专项辅导,提高纳税人掌握税收政策的及时性、准确性和规范性。
  (二)适应中小企业的特点,建立快速高效的办税模式。完善“一站式”服务,尽可能清理简并涉税资料,逐步减少涉税资料项目的重复报送,进一步减轻办税负担。
  (三)推行个性化的服务措施。在坚持依法服务和提供优质高效的共性服务的同时,认真研究中小企业的特点,积极探索创新,按照企业经济类型、行业、经营规模等不同类别,推行个性化服务措施,注重为纳税人解决生产经营中的实际问题,不断提高纳税服务质效。
  三、规范税收执法,促进中小企业发展
  (一)坚持依法治税。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落实好各项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为纳税人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税收环境,依法维护中小企业的合法权益。
  (二)严格执行税收收入原则。依法征税,应收尽收,坚决不收过头税,严禁违规预收和摊派税款。根据中小企业实际,依法规范分类征管和核定征收,为中小企业发展营造良好税收环境。
  (三)建立税收政策执行情况反馈机制。定期对政策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与反馈,针对税收执法过程中暴露出来的税收政策问题,积极向上级部门提出合理意见及建议,增强税收政策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
  (四)落实税收执法责任制。严格实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加强对税收执法权行使和具体执法行为的监督制约,不断提高税收执法的质量和水平。
  各市地税局可根据上述意见制定具体措施,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向省局反映。
  二OO九年十一月三日

修正:

上述法规第一条第四款 因如下原因被废止:
发文标题: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文文号: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
发文部门: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1-10-28
实施时间:2011-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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