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价格管理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会计师事务所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闽价费[2001]39号
发文部门: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01-2-7
实施时间: 2001-2-7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事务所管理 业务管理
所属行业: 社会服务业--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所属区域: 福建
阅读人次: 8407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各设区市物委(局)、财政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批复福建省涉及企业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函》(财综字[1999]172号)规定精神,鉴于我省会计师事务所(含审计事务所,下同)已由原来的事业单位改变为代理性中介机构,并实行企业法人登记,取得税务登记、依法纳税的实际情况,会计、审计事务所服务收费不再实行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原省物委、省财政厅《关于修订〈福建省会计师事务所收费标准及管理办法〉的通知》([1993]闽价费字第133号)已不再适用,现予以废止。今后各会计师事务所收费应按照国家计委等六部委《关于印发〈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1999]225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会计师事务所已具备市场充分竞争条件的业务,其收费可实行市场调节价。凡按照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规定实施的中介服务,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以任何方式指定中介机构为有关当事人服务。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广东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为拟担任会计师事务所股东或合 粤注协[2009]12 2009/9/27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16年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的 浙财监督[2016] 2016/9/20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2012年全省会计师事务所信息报备工作的 2012/3/13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开展我市2012年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 深财监[2012]13 2012/4/23
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16年度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 陕财监[2016]4号 2016/5/3
关于做好会计师事务所2017年度报备工作的通知 财办会[2018]5号 2018/2/8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咨询所实行核 津地税所[2001] 2001/1/1
陕西省资产评估协会关于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通知 陕评协[2012]22 2012/3/21
吉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吉林省会计师事务所分类 吉注协[2018]19 2018/5/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