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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税务行政审批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鄂国税函[2008]208号
发文部门: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8-7-24
实施时间: 2008-7-24
法规类型: 税务内部行政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北
阅读人次: 2566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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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省直管市、林区国家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根据省局关于印发《全省国税系统开展文明执法教育和加强执行力建设活动方案》的通知(鄂国税函[2008]134号)要求,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精简涉税行政审批项目,优化审批流程,完善审批机制,切实加强行政审批效能建设,促进全省各级国税机关税收执法行为的规范化、科学化,省局决定对全省国税系统税务行政审批事项进行清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围
  各级国税机关实施的全部涉税行政审批事项均纳入本次清理范围。
  二、清理原则
  (一)依法设定的原则。行政审批事项要有上位法为依据,包括法律、行政法规、总局文件的规定作为依据。
  (二)精简效能的原则。行政审批事项要适应机构改革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和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
  (三)谁实施谁清理的原则。各级国税机关负责清理由本机关实施的全部行政审批事项,要确保清理的广度和深度,做到不遗漏。
  三、清理步骤
  (一)各地自行清理阶段。各单位对涉及本单位的行政审批事项进行自查,按统一格式填写“税务行政审批清理结果统计表”(附件1),加盖本单位印章,于8月31日报送省局。(一并报送电子文档)
  (二)省局审核确认阶段。在各地自查的基础上,省局组织清理工作专班对清理范围内的行政审批事项和清理建议进行审核把关。凡不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审批事项一律予以取消;能够精简合并的审批事项予以合并;能够下放审批权限的予以下放。
  (三)清理总结上报阶段。省局清理工作专班将清理结果报省局领导审定。
  四、清理要求
  (一)要高度重视清理工作的组织开展。行政审批事项清理工作法律性、政策性、业务性强,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清理。要成立清理工作专班,明确参与清理工作的部门和责任人。省局由政策法规处负责牵头组织开展清理工作,征管处、流转税处、所得税处、出口退税处、国际税收处等部门参与,各部门指定专人开展清理工作。各级国税机关应相应明确清理工作人员,责任到人。
  (二)要在以往开展行政审批清理的工作基础上,依据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目前实施的涉税行政审批进行再次集中清理。文后附列国家税务总局和省局以往行政审批事项清理结果,各地可参照前述清理体例、项目、处理建议等开展清理(附件2-6具体内容见省局法规处FTP下“2008行政审批清理”目录)。
  (三)各地在清理工作中,对清理出来的行政审批事项要列出目录、审批依据(原文引用法律法规相关条款)、法定办结时限和承诺办结时限。务必做到行政审批事项名称填列准确、完整,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文号正确,并明确对清理出的审批事项的处理建议。
  各地在自行清理阶段中如有问题,请向省局反映。
  各市州、省直管市、林区国家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根据省局关于印发《全省国税系统开展文明执法教育和加强执行力建设活动方案》的通知(鄂国税函[2008]134号)要求,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精简涉税行政审批项目,优化审批流程,完善审批机制,切实加强行政审批效能建设,促进全省各级国税机关税收执法行为的规范化、科学化,省局决定对全省国税系统税务行政审批事项进行清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围
  各级国税机关实施的全部涉税行政审批事项均纳入本次清理范围。
  二、清理原则
  (一)依法设定的原则。行政审批事项要有上位法为依据,包括法律、行政法规、总局文件的规定作为依据。
  (二)精简效能的原则。行政审批事项要适应机构改革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和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
  (三)谁实施谁清理的原则。各级国税机关负责清理由本机关实施的全部行政审批事项,要确保清理的广度和深度,做到不遗漏。
  三、清理步骤
  (一)各地自行清理阶段。各单位对涉及本单位的行政审批事项进行自查,按统一格式填写“税务行政审批清理结果统计表”(附件1),加盖本单位印章,于8月31日报送省局。(一并报送电子文档)
  (二)省局审核确认阶段。在各地自查的基础上,省局组织清理工作专班对清理范围内的行政审批事项和清理建议进行审核把关。凡不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审批事项一律予以取消;能够精简合并的审批事项予以合并;能够下放审批权限的予以下放。
  (三)清理总结上报阶段。省局清理工作专班将清理结果报省局领导审定。
  四、清理要求
  (一)要高度重视清理工作的组织开展。行政审批事项清理工作法律性、政策性、业务性强,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清理。要成立清理工作专班,明确参与清理工作的部门和责任人。省局由政策法规处负责牵头组织开展清理工作,征管处、流转税处、所得税处、出口退税处、国际税收处等部门参与,各部门指定专人开展清理工作。各级国税机关应相应明确清理工作人员,责任到人。
  (二)要在以往开展行政审批清理的工作基础上,依据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目前实施的涉税行政审批进行再次集中清理。文后附列国家税务总局和省局以往行政审批事项清理结果,各地可参照前述清理体例、项目、处理建议等开展清理(附件2-6具体内容见省局法规处FTP下“2008行政审批清理”目录)。
  (三)各地在清理工作中,对清理出来的行政审批事项要列出目录、审批依据(原文引用法律法规相关条款)、法定办结时限和承诺办结时限。务必做到行政审批事项名称填列准确、完整,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文号正确,并明确对清理出的审批事项的处理建议。
  各地在自行清理阶段中如有问题,请向省局反映。
  各市州、省直管市、林区国家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根据省局关于印发《全省国税系统开展文明执法教育和加强执行力建设活动方案》的通知(鄂国税函[2008]134号)要求,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精简涉税行政审批项目,优化审批流程,完善审批机制,切实加强行政审批效能建设,促进全省各级国税机关税收执法行为的规范化、科学化,省局决定对全省国税系统税务行政审批事项进行清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围
  各级国税机关实施的全部涉税行政审批事项均纳入本次清理范围。
  二、清理原则
  (一)依法设定的原则。行政审批事项要有上位法为依据,包括法律、行政法规、总局文件的规定作为依据。
  (二)精简效能的原则。行政审批事项要适应机构改革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和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
  (三)谁实施谁清理的原则。各级国税机关负责清理由本机关实施的全部行政审批事项,要确保清理的广度和深度,做到不遗漏。
  三、清理步骤
  (一)各地自行清理阶段。各单位对涉及本单位的行政审批事项进行自查,按统一格式填写“税务行政审批清理结果统计表”(附件1),加盖本单位印章,于8月31日报送省局。(一并报送电子文档)
  (二)省局审核确认阶段。在各地自查的基础上,省局组织清理工作专班对清理范围内的行政审批事项和清理建议进行审核把关。凡不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审批事项一律予以取消;能够精简合并的审批事项予以合并;能够下放审批权限的予以下放。
  (三)清理总结上报阶段。省局清理工作专班将清理结果报省局领导审定。
  四、清理要求
  (一)要高度重视清理工作的组织开展。行政审批事项清理工作法律性、政策性、业务性强,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清理。要成立清理工作专班,明确参与清理工作的部门和责任人。省局由政策法规处负责牵头组织开展清理工作,征管处、流转税处、所得税处、出口退税处、国际税收处等部门参与,各部门指定专人开展清理工作。各级国税机关应相应明确清理工作人员,责任到人。
  (二)要在以往开展行政审批清理的工作基础上,依据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目前实施的涉税行政审批进行再次集中清理。文后附列国家税务总局和省局以往行政审批事项清理结果,各地可参照前述清理体例、项目、处理建议等开展清理(附件2-6具体内容见省局法规处FTP下“2008行政审批清理”目录)。
  (三)各地在清理工作中,对清理出来的行政审批事项要列出目录、审批依据(原文引用法律法规相关条款)、法定办结时限和承诺办结时限。务必做到行政审批事项名称填列准确、完整,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文号正确,并明确对清理出的审批事项的处理建议。
  各地在自行清理阶段中如有问题,请向省局反映。
  附件:税务行政审批清理结果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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