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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青海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收购经营农产品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税源监控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青国税函[2008]121号
发文部门: 青海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8-3-4
实施时间: 2008-4-1
法规类型: 增值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青海
阅读人次: 3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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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西宁市、各自治州、海东地区、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
  为切实加强和提高农产品增值税管理水平,减少税收流失,强化增值税税源监控管理,现结合我省实际,就进一步加强收购经营农产品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税源监控管理工作提出如下要求,请各地认真执行。
  一、提高思想认识,认真落实政策规定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级国税机关领导干部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进一步加强领导,加强调查研究,认真落实农产品税收政策和税收管理制度。要采取有针对性的管理措施,堵塞漏洞,切实加强对本辖区收购经营农产品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税源监控管理。
  (二)严格执行政策规定。一是农产品是指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的农业生产者生产的初级农业产品。二是农产品收购发票只限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业生产者个人处收购其自产的免税农业产品时使用(从农业生产者个人处购进的自产农业初级产品,收购方必须取得该农业生产者个人,村以上自产自销证明和能证明其生产能力的承包合同)。除此之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其他农业生产单位收购自产农产品时,必须取得对方开具的普通发票。三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时必须全联一次性逐笔开具,如实填写出售人(农业生产者)的身份证号码、真实姓名和详细住址及收款人的真实姓名,便于税务机关事后核实。四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免税农产品享受税款抵扣,必须使用税务机关批准的收购发票或取得对方开具的普通发票,对其使用未经税务机关批准的收购发票或取得不符合规定的抵扣凭证,以及不按规定要求使用、保管收购发票的,其购进的农产品不得计算进项税额抵扣。
  二、严格发票管理,积极实施以票控税
  (一)调查掌握基本情况。对农产品收购企业收购农产品的品种、规模、渠道、方式、价格区间、仓储设施以及农产品加工企业的生产能力、工艺流程、农产品耗用和投入产出等情况认真进行实地调查,通过调查要掌握辖区农产品加工经营企业在采购、投入、产出等环节的基本状况。
  (二)严格用票资格审核。在调查分析,掌握企业基本情况后,核准企业的农产品收购发票的使用资格。农产品收购企业申请用票资格时,主管国税机关要围绕五项内容进行事前审核,即工商营业执照是否注明农产品收购业务;企业有无固定经营场所和相应的仓储设施;农产品采购的品种、规模、渠道和方式;是否有足够的收购资金;销货方是否主要为农业生产者个人且销售货物是否属于自产的农业产品。在书面申请审查的基础上,主管国税机关还应进行实地核查,通过书面审核和实地核查,做出合乎逻辑的定性和定量判断,来决定是否审批用票资格。对取得用票资格的企业要加强后续跟踪监控,随时了解其经营状况的变化情况,对已不符合申请条件的,要及时取消用票资格。
  (三)严格核定发票用量。采用预约定耗制度核定发票用量。农产品收购企业在领购农产品收购发票前必须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书面申请报告,将企业产品种类、生产工艺流程、预计年产量及收购量、单位产品耗用材料、原料(农产品)的比例、年度农产品收购发票使用量等有关内容向主管国税机关做预约说明。主管国税机关根据企业的申请报告和实地核查情况核定其使用农产品收购发票的用量,并对纳税人发票的开具情况实行跟踪管理,发现异常苗头的,要立即调查分析,查明原因。
  (四)严格执行验旧购新。通过严格执行收购发票验旧
  购新制度,切实将农产品收购发票控管好。主管国税机关在验旧时要严格按照《发票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中发票的开具要求进行审核,对属于未按规定开具发票违反发票法规的行为,要严格按照《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五)严格结算资金管理。农产品收购企业从农业生产单位、小规模纳税人和其他经营者购进农产品时,收购金额在1万元(含)以上的,必须通过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付款的方式结算货款。
  三、深入实地核查,监控大宗收购业务
  农产品收购企业发生大宗收购业务(对同一销售者累计超过5万元以上的)或对同一销售者单笔收购业务金额在2万元以上的,收购企业应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申请核查,主管国税机关应及时安排税收管理员深入现场进行核查,在实地核查时,收购企业应提供出售人能证明其有生产能力的承包合同和种植、养殖、产销量等情况,经核查收购业务真实后,现场制作查验记录,由税企双方人员共同签字,作为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索取农产品销售发票申报抵扣税款的依据,对企业有大宗收购业务或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每份开票金额在2万元以上,但未按规定申请核查的,一律不予抵扣进项税额,并停止供应收购发票。
  四、认真执行政策,严格进项抵扣管理
  对农产品增值税抵扣要认真核实。一是严格执行抵扣程序。对农产品收购发票及普通发票一律实行“先审核、再申报、后抵扣”的办法。先审核,即负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税源管理责任的税收管理员,在纳税申报之前,对纳税人当期准备申报的农产品扣税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进行审核,事前控制;再申报,即办税服务厅申报征收岗位人员,对纳税人申报的由税收管理员审核确认之后的农产品扣税凭证,按照“一窗式”管理的流程和要求,采用人机结合的办法,对当月申报抵扣的所有农产品进项发票份数、金额及税额的汇总数额与纳税申报附列资料的相关栏目数据进行比对。发现比对不符的,及时移交异常处理窗口进行处理;后抵扣,即经过税收管理员审核、申报征收岗位人员比对无误的农产品扣税凭证准予抵扣进项税额。二是严格执行抵扣标准。对未按规定领购、使用、开具、保管、超限额、超范围等开具的农产品收购发票和不按规定取得的农产品普通发票,不允许计算抵扣其进项税额。对纳税人违规使用发票的,除不予抵扣进项税额外,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做出限期整改、停止使用收购发票或者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理。
  五、运用多种方法,深化纳税评估分析
  各地要加强对农产品经销企业和以农产品为原料的生产加工企业增值税纳税评估工作。尤其是在当前税制还不十分完善的情况下,重视和加强对该行业的纳税评估就显得尤为重要,实践证明通过有效的纳税评估可以弥补由于税制的缺陷而造成的政策管理漏洞。
  (一)主管国税机关要对经常采用现金方式结算且支付数额较大的;连续三月零负申报;增值税税负率低于1%,且长亏不到的企业作为重点评估对象,定期进行重点纳税评估。对经纳税评估后,发现涉嫌税收违法行为需要立案查处的,按规定及时移交稽查部门。
  (二)根据农产品加工企业的生产工艺流程,结合原材料投入和产成品产出情况,合理测算农产品加工企业单位产品的农产品耗用比率以及在产品各环节的农产品耗用比率,作为税务机关监控企业农产品投入、产出的基本依据。
  (三)运用“投入产出”、“以销控进”、“以进控销”相结合等多种方法,全面评析和判断农产品收购、加工企业的进项抵扣和销项申报情况。其中,对企业农产品进项税额的评析,主要利用农产品定耗率测算企业当期耗用的农产品数量,据以判断企业当期的农产品收购数量是否属实,是否存在虚增收购数量、虚报进项税额的问题。对企业销售收入的评析,则利用产成品的投入产出率来进行测算企业当期产品的产量,据以判断企业当期的产成品销售数量是否属实,是否存在瞒报或少报销售数量、少报销售收入的问题。通过严把“进”、“销”两头,有效防止农产品收购、加工企业虚抵进项、瞒报销售等税收违法行为。
  六、严格执行纪律,加大检查考核力度
  各级国税机关要严肃工作纪律,健全管理制度,认真落实岗位责任制度,将农产品增值税税源管理工作列入考核范围,进一步加大检查考核的力度,通过考核提升工作水平,增强工作作风,加强干部的责任心,从而使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得到明显提高。
  七、此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本通知所采取的新措施,从2008年4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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