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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坚果加工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
发文文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告2017年第5号
发文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7-9-15
实施时间: 2017-10-1
法规类型: 增值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西
阅读人次: 38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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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通知》(财税[2013]57号)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规定,经商自治区财政厅同意,决定在全区坚果加工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具体行业范围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中“水果和坚果加工”类别(代码C1372)的“坚果加工”部分执行,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17年10月1日起,将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坚果产品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其购进农产品无论是否用于生产上述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均按照《实施办法》的规定抵扣。
  二、试点纳税人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统一实行投入产出法(全区统一的部分坚果产品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标准见附件1)。
  三、试点纳税人2017年9月30日前购进的农产品,应及时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于2017年9月所属的纳税申报期内申报抵扣。其中,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应于2017年9月30日前进行认证、比对。自2017年10月1日起,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不再凭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四、按照《实施办法》第九条规定,试点纳税人应自2017年10月1日起,将期初库存农产品以及库存半成品、产成品耗用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
  试点纳税人应对期初库存农产品以及库存半成品、产成品进行实地盘库,并于2017年10月所属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农产品核定扣除试点纳税人期初库存情况及其应转出农产品进项税额计算表》(附件2)。
  五、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扣除率按财税[2017]37号文件规定执行。
  六、试点纳税人如因生产经营方式变化等原因,不再适用购进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应于变化当月告知主管国税机关,主管国税机关应及时进行清算调整。
  附件:
  1.部分坚果产品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标准
  2.农产品核定扣除试点纳税人期初库存情况及其应转出农产品进项税额计算表_2141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2017年9月15日

相关附件:
1.部分坚果产品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标准.xls    
2.农产品核定扣除试点纳税人期初库存情况及其应转出农产品进项税额计算表_214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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