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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增值税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发文文号: 粤国税发[2003]21号
发文部门: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3-3-1
实施时间: 2003-3-1
失效时间: 2009-4-24
法规类型: 增值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东
阅读人次: 2295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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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广州、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广东省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增值税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并就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发票的使用和征收增值税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为进一步加强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使用收购发票的管理,从2003年5月1日起,全省使用新版《广东省收购统一发票》新版《广东省收购统一发票》分有抵扣联和无抵扣联两种版式,有抵扣联收购发票分存根联、发票联、抵扣联、记帐联四联;无抵扣联收购发票分存根联.发票联,记帐联三联。
  新版《广东省收购统一发票》的使用要求详见《广东省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增值税管理暂行规定》(附件)和《关于加强我省农业产品收购企业增值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同时下发)。
  二、不享受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免征增值税政策的企业、单位和个人(包括个体经营者)按增值税有关规定征收增值税,不得领购使用《广东省废旧物资销售发票》。
  三、纳税人收购报废汽车,拆解报废汽车有用的零配件并组装成旧机动车销售的,不属于财税[2001]78号文规定的免征增值税范围,不得享受该文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对销售拆解报废汽车有用的零配件取得的收入,在国家未有明确规定前,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货和旧机动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29号)规定精神,暂按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不得领购使用《广东省废旧物资销售发票》。
  附件:1.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免征增值税申请表
     2.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进销存统计表
     3.领购使用收购发票申请表
  附件:广东省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增值税管理暂行规定
  为加强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增值税管理,堵塞税收征管漏洞,保障国家财政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定。
  一、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是指符合本规定第二条所列条件的企业和单位(不包括个人和个体经营者)。废旧物资是指在社会生产和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各类废弃物品,含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收购的废旧物资经过挑选、整理等简单加工后的各类废弃物品。但不包括利用废旧物资加工生产的产品。
  二、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专门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从事特殊物资收购的还须经有关主管行政部门批准;
  2.财务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根据真实的交易事项完整、准确记录账簿等资料。除设置银行存款日记账和现金日记账外还需设置专门反映收购业务的“现金”辅助帐,根据实际发生的收购业务逐日逐笔登记现金流入和流出金额。
  3.亲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及仓储场地。
  三、符合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须向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提出资格申请并按以下规定办理免税资格确认审批手续:
  (一)申请。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免税手续时,应如实填写《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免征增值税申请表》(格式附后),并提供下列资料:
  l.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2.《xx特许经营许可证》(从事特殊物资收购的单位须提供);
  3.经营场地及仓储场地证明资料;
  4.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证件及资料。
  如需领购使用收购发票或《广东省废旧物资销售发票》的,还应填写报送《领购使用收购发票申请表》(格式附后)或《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免征增值税申请表》的有关内容。
  (二)审批。主管税务机关应对申请免税的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的有关资料审核无误后,进行实地察看,符合免税条件的,经县级(含)以上税务机关批准,予以办理免税认定手续。经批准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可领购使用《广东省废旧物资销售发票》.经审批办理免征增值税认定的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按一般纳税人税收管理要求进行管理。
  (三)变更。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收购范围或其他与收购业务相关的内容发生变化的,应于工商登记变更后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认定变更手续。
  四、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的废旧物资,其取得销售方开具的销售发票(本省的必须凭《广东省废旧物资销售发票》),凡符合增值税抵扣规定的,可依票面上注明的金额,按10%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五、税务机关应按以下规定加强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的税收管理和监控。
  (一)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收购生产性废旧物资(即生产企业经加工货物后剩余的废料,下脚料等)时,应取得销货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直接或代理进口的,应取得海关完税凭证;收购其他非生产性废旧物资的,可按规定自行开具收购发票。
  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按规定应索取而未索取有关凭证的,依照新《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二)从事废旧物资收购的个人、个体经营者不属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其经营生产性废旧物资取得的收入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并需开具发票或到税务机关代开普通销售发票。代开程序比照《关于由税务所为小规模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规定》办理。个人或个体经营者需要到税务机关代开发票时,应提供有关购销以及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凡发现有申请代开无货或虚大开票金额等弄虚作假行为的,按新《征管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三)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以现金支付收购款项的,收款人应在收购发票备注栏上签名;以现金支票付款的,现金支票的收款人名称必须与销售方名称相一致。
  (四)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每月除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增值税纳税申报资料外,还须报送以下有关资料:
  1.《广东省废旧物资销售发票》存根联(按销售人分类装订);
  2.当月用于支付收购款项的银行帐户的对帐单复印件;
  3.《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货物进,销、存统计表》(格式附后):
  (五)每季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按增值税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进行纳税评估一次。对收购额或销售额变动率异常、开票量或购销支付异常的单位进行重点核查,着重检查收购业务是否真实、帐实是否相符、有否虚大收购金额、销售金额,虚开废旧物资销售发票行为等,并建立相应的核查记录。对指标异常企业应及时提出质询,企业无法作出合理解释且其供货人(收款人)不能出具供货证明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重新核定其购销价格或移交稽查部门处理,并暂停供应《广东省废旧物资销售发票》。
  六、加强对工业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废旧物资销售发票为进项税额抵扣凭证的日常稽核,工业生产企业向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购进废旧物资取得的废旧物资销售发票进项税额的抵扣比照商贸企业先付款后抵扣的规定执行。对当期取得废旧物资销售发票的抵扣金额较大的,可要求企业提供磅码单、入库单、运费单据、付款凭证等。凡对购销行为的真实性存有疑问的,待查证后才予以抵扣。
  七、加强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的发票管理。
  (一)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收购生产性废旧物资一律不得自行开具收购发票。收购非生产性废旧物资时,从2003年5月1日起仅可申请领购新版的无抵扣联的《广东省收购统一发票》。
  (二)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应如实、准确填写废旧物资销售发票有关栏目,发票的开具内容及项目应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免征增值税申请表》上列明的经营范围相一致,税务机关在对废旧物资销售发票验旧供新时应对此进行核验。
  (三)废旧物资销售发票实行限量限额供应,每次领购不超过半个月的用量。超过限量领购的,须经主管税务机关的主管局长审批。有关月用量和限额规定,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企业经营规模掌握确定。
  八、异地收购废旧物资的增值税管理比照固定业户临时外出经营的有关税收规定处理。
  九、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除责令其限期整改外,暂停供应收购发票或废旧物资销售发票,情节严重的,移送稽查部门处理。
  l.不符合本暂行规定第二条要求条件。
  2.不按税务机关要求填报有关资料或申报不实。
  3.违反本暂行规定第五、七条规定。
  4.不按本暂行规定要求超范围开具收购发票,或存在虚开收购发票行为,虚大库存现象。
  5.不按本暂行规定开具废旧物资销售发票,或存在虚开废旧物资销售发票行为。
  6.存在其他涉税违法行为。
  十、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未将收购废旧物资业务和其他应税业务分开准确核算,或将不属于废旧物资的货物按免税货物申报,取消其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待遇。
  十一、本规定由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十二、本规定从2003年3月1日起执行。

相关附件:
附件1: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免征增值税申请表.doc    
附件2:废旧物资经营单位货物进、销、存统计表.doc    
附件3:领购使用收购发票申请表.doc    
修正:

因如下法规,上述法规第三条第(一)款第1点、第2点,第五条第(四)款第1点、第2点,及第六条的“工业生产企业向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购进废旧物资取得的废旧物资销售发票进项税额的抵扣比照商贸企业先付款后抵扣的规定执行。”废止:

发文标题: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二批]的通知
发文文号:粤国税发[2008]186号
发文部门: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8-9-11
实施时间:2008-9-11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有关增值税规范性文件清单的通知
发文文号:粤国税发[2009]73号
发文部门: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9-4-24
实施时间:2009-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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