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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文文号: 藏国税发[2009]4号
发文部门: 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9-1-9
实施时间: 2009-1-9
法规类型: 营业税 增值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西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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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经2008年11月5日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通过,于2009年1月1日起实施。2008年12月15日经财政部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并分别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50号和第52号予以公布,与新条例同步施行。为贯彻落实新条例,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充分认识新条例及实施细则出台背景
  为进一步完善税制,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对我国经济的影响,国务院决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全面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并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此次修订,重点明确了增值税转型改革、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降低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延长申报期限、调整营业税纳税地点表述方式等相关规定。此次改革是进一步扩大需求,促进企业设备投资和扩大生产,保持我国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的重要举措。
  二、加强税法宣传和辅导,做好政策衔接工作
  新条例及实施细则于2009年1月1日起执行,全区各级税务机关应积极采取措施做好新条例的针对性宣传。一是加大增值税转型政策的宣传,宣传增值税转型的意义和对企业的影响,鼓励企业利用政策更新设备,实现产品升级换代,提高企业竞争力。二是深入矿产品企业宣传新的增值税税率政策。介绍矿产品增值税税率由13%恢复为17%的新标准,告知企业做好按照新标准纳税申报的准备,同时鼓励企业发挥自身优势,做大做强企业。三是深入小规模纳税人企业宣传征收率调整政策。讲清小规模纳税人企业的征收率由4%和6%统一下调至3%的新标准,帮助企业测算受惠程度,增强小规模纳税人企业搞好经营的信心。四是深入个体工商户宣传新的征收率政策。介绍征收率降为3%的新标准,督促个体工商户自觉办证、依法纳税,提高税法的遵从度。
  三、我区增值税纳税期限问题
  新修订的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将增值税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我区固
  定增值税纳税户纳税期限原则上确定为1个月。
  四、我区营业税纳税期限问题
  新修订的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营业税纳税期限分别为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我区固定营业税纳税户纳税期限除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纳税户外原则上确定为1个月。
  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
  2.《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
  3.《政策解读》
  二〇〇九年一月九日
  附件:3
  政策解读
  为便于广大税务干部和纳税人理解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现就有关问题解读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为进一步完善税制,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对我国经济的影响,国务院决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全面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并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上述两个税收暂行条例于2008年11月5日经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于11月10日分别以国务院令第538号和540号公布,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二、增值税转型改革对促进经济发展的作用
  增值税转型改革是国务院近期确定的进一步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十项措施中的一项重要内容。目前,美国次贷危机引发的全球金融危机已经在迅速向全世界各个国家、各个领域延伸,我国政府以及相关部门都在积极地想办法,采取措施迅速地消除这些影响。
  以前我国实行的是生产型增值税,企业购进的机器设备所含的增值税是不允许抵扣的,而实现这个改革以后企业购进设备所含的增值税可以抵扣。这项改革可以消除当前生产型增值税税制所决定的重复征税的因素,可以降低企业设备投资的税收负担,有利于鼓励投资和扩大内需,促进企业技术进步、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对于增强企业发展后劲,提高企业竞争力和抗风险能力,克服当前金融危机所带来的不利影响,会起到很好的作用。
  三、增值税条例修订遵循的主要原则
  1.确保改革重点,不作全面修订,为增值税转型改革提供法律依据。
  2.体现法治要求,保持政策稳定,将现行政策和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衔接。
  3.满足征管需要,优化纳税服务,促进征管水平的提高和执法行为的规范。
  四、增值税实施细则修订包括的主要五个方面内容
  1.允许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现行增值税条例第十条规定,购进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即实行生产型增值税。修订后的增值税条例删除了有关不得抵扣购进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的规定,实现增值税由生产型向消费型的转换。
  2.为堵塞因抵扣固定资产可能带来的税收漏洞,修订后的增值税条例规定,与企业技术改进、生产设备更新无关且容易混为个人消费的自用消费品(指应征消费税的小汽车、摩托车、游艇等)所含的进项税额,不得予以抵扣。
  3.降低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现行增值税条例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划分为工业和商业两类,分别适用6%和4%的征收率。为了平衡小规模纳税人与一般纳税人之间的税负水平,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和扩大就业,便利征收和纳税,修订后的增值税条例对小规模纳税人不再设置工业和商业两档征收率,将征收率统一降低至3%。
  4.将一些现行增值税政策体现到修订后的条例中。主要是补充了农产品和运输费用扣除率、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等规定,取消了已不再执行的来料加工、来件装配和补偿贸易所需进口设备免税政策的相关条款。
  5.根据税收征管实践,为减少纳税人排队等候时间,提高纳税服务水平,降低征收和纳税成本,将纳税申报期限由10天延长至15天,增加1个季度的纳税期限。
  同时,以前国家对进口设备增值税免税,外商企业采购国产设备是要退税的,为了配套这项改革,取消了这两项政策,另外,矿产品的增值税税率恢复到17%。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和相关规定也有所调整,主要包括两方面:一是将现行工业和商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标准分别从100万元和180万元降为50万元和80万元;二是将现行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个人、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统一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规定,调整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他个人(自然人)继续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而非企业性单位和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以自行选择是否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五、同时修订营业税条例的原因
  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是我国流转税体系中三大主体税种,在我国税制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增值税的征税范围是所有货物和加工修理修配劳务,而交通运输、建筑安装等其他劳务则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在税收实践中纳税人同时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的情形十分普遍。
  增值税条例除了为转型改革的需要作相应修订外,还存在以下问题需要在此次修订时一并解决:首先,纳税申报期限较短,不便于纳税人申报纳税;其次,经国务院同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增值税条例的有些内容已经作了调整,增值税条例需要作相应的补充完善。鉴于营业税与增值税之间存在较强的相关性,营业税条例也存在增值税条例的上述两个问题,因此为了保持这两个税种相关政策和征管措施之间的有效衔接,有必要同时对营业税条例进行相应修改。
  六、营业税实施细则修订包括的主要四个方面内容
  1.调整了纳税地点的表述方式。为了解决在实际执行中一些应税劳务的发生地难以确定的问题,将营业税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地点由劳务发生地原则上调整为纳税人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
  2.删除了条例第五条转贷业务差额征税的规定。这一规定在实际执行中仅适用于转贷外汇业务,造成外汇转贷与人民币转贷之间的税收不公,在目前我国外汇储备充足的情况下,其不合理性日益明显。因此,为了促进税收政策的公平,删除了这一条款。
  3.考虑到营业税各税目的具体征收范围难以列举全面,删除了现行营业税条例所附的税目税率表中征收范围一栏,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
  4.与增值税条例衔接,将纳税申报期限由10天延长至15天,增加1个季度的纳税期限。
  修订后的增值税和营业税实施条例对混合销售行为和兼营行为销售额划分问题,继续维持对混合销售行为处理的一般原则,即按照纳税人的主营业务统一征收增值税或者营业税。但鉴于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混合销售行为较为特殊,对其采用分别核算、分别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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