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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资金财政监督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鲁财综[2005]92号
发文部门: 山东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05-12-27
实施时间: 2006-1-1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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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财政局:
  现将《山东省省级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资金财政监督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对执行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函告省财政厅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山东省省级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资金财政监督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省级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资金的财政监督,维护财经秩序,根据《预算法》、《会计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山东省财政部门行政执法处罚实施办法》、《山东省省级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与省级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资金(以下简称项目资金)直接有关的项目承担和实施单位以及设计、监理等单位,均应依照本办法接受财政部门监督。
  第三条 省级财政部门是省级项目资金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对资金使用及相关情况的真实性、合规性和合法性进行检查。
  受省级财政部门委托,市级财政部门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开展相关检查。
  第四条 省级财政部门负责对省重点和示范项目进行监督。受省级财政部门委托,市级财政部门可对省重点、示范和补助项目进行监督。
  第五条 市级财政部门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省级财政部门委托的项目实施检查,并将检查计划和情况及时报告省级财政部门。
  项目承担单位应定期将项目资金使用和工程进展等情况及时报送省级财政和国土资源部门。
  第六条 财政部门可以聘请具有法人资格和相关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检查,所需费用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
  财政部门不得向被检查单位收取检查费用。
  第七条 对拨款单位实施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项目资金是否实行专帐核算;
  (二)是否按规定比例和工程进度及时拨付资金;
  (三)利息收入是否纳入项目资金核算;
  (四)有无截留、挪用、转移、滞留项目资金和违规提取管理费问题;
  (五)项目结余资金是否按原拨款渠道逐级上缴;
  (六)会计核算是否执行相关的会计制度;
  (七)法律、法规规定需要检查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对项目承担单位实施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项目资金是否实行专账核算;
  (二)项目资金是否专款专用;
  (三)利息收入是否纳入项目资金核算;
  (四)有无截留、挪用、转移、滞留项目资金和违规提取管理费问题;
  (五)项目结余资金是否按原拨款渠道逐级上缴;
  (六)项目预算编制、预算执行、工程决算编制、决算报表和说明书的真实性、合规性和合法性;
  (七)变更项目是否经原审批机关批准;
  (八)项目竣工后是否按规定提出验收申请;
  (九)竣工项目绩效评价情况;
  (十)法律、法规规定需要检查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对项目实施单位实施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实施单位是否具备相关资质;
  (二)有无违法转包或者分包工程行为;
  (三)是否按项目规划设计和预算进行实施;
  (四)项目资金管理使用情况;
  (五)设备、材料采购是否符合规定的设计标准要求和价格;
  (六)项目成本的真实性、合规性和合法性;
  (七)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是否相符;
  (八)会计核算是否执行相关的会计制度;
  (九)有无挪用、转移项目资金问题;
  (十)项目结余资金是否按原拨款渠道上缴;
  (十一)工程结算和决算情况;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需要检查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对项目设计单位实施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设计单位资质情况;
  (二)项目设计是否符合批准的规模和标准;
  (三)设计费用收取情况;
  (四)法律、法规规定需要检查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对项目监理单位实施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监理单位资质情况;
  (二)监理工作是否符合国家规定及合同要求;
  (三)监理费用收取情况;
  (四)法律、法规规定需要检查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财政部门应在实施检查前1周,向被检查单位发送检查通知,并抄送有关单位。
  被检查单位应当根据检查通知要求,及时提供项目有关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不得转移、隐匿、篡改、伪造或毁弃有关项目资料。
  第十三条 检查人员通过检查工程预、决算和财务会计等相关资料,盘查有关财务物资,查询与项目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向有关单位、个人调查和实地踏勘等方式进行检查。
  第十四条 对于检查出的问题,财政部门应督促被查单位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及时上报同级财政部门;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整改的,财政部门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第十五条 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检查人员的指导、监督和管理。检查中,不得损坏、丢失、传播和涂改被检查单位的文件、资料、凭证和帐表等。
  第十六条 被查单位和个人违反财经法规和项目资金管理规定、拒绝或拖延提供项目资金有关资料,以及阻碍检查工作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七条 对检查人员在执行公务中收受贿赂、弄虚作假、隐瞒问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等行为,将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八条 对中央投资我省项目资金的监督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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