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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税费法规 > 车辆购置税 > 车辆购置税优惠政策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3年度计划生育流动服务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京国税函[2003]546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3-7-21
实施时间: 2003-7-21
失效时间: 2004-1-1
法规类型: 车辆购置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卫生、体育和社会福利业
所属区域: 北京
阅读人次: 3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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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3年度计划生育流动服务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国税函[2003]732号)转发给你们,相关征收机构在办理计划生育流动服务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手续时,应留存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随车配发的《计划生育流动服务车使用许可证》或其复印件。
  请依照执行。
  2003年7月21日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自2004年起失效:
标题: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清理北京市国家税务局2003年税收规范性文件结果的通报
文号:京国税函[2004]355号
发文部门: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4-04-20
实施时间:2004-0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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