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用户登录
用户名
密 码
自动登录 
新用户注册  找回密码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增值税 > 增值税优惠政策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农林剩余物为原料的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青国税函[2010]6号
发文部门: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0-1-15
实施时间: 2010-1-15
失效时间: 2012-1-1
法规类型: 增值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阅读人次: 3483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农林剩余物为原料的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48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以农林剩余物为原料生产综合利用产品的纳税人,在申请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时,除按规定提供相关资料以外,还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以下材料:
  (一)自2008年1月1日起未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县级以上环保部门相应的行政处罚的书面声明;
  (二)质量检测机构(经过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资质认定)出具的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检测报告。
  不能提供上述两项材料的,主管税务机关不予办理备案手续。
  二、《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通知〉的通知》(青国税函[2006]207号)停止执行。
  二○一○年一月十五日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青岛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2-2-22
实施时间:2012-2-22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农 豫国税发[2010] 2010/1/8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国家税务局陕 陕发改环资[200 2007/6/15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 新国税办[2010] 2010/1/8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农 赣国税函[2009] 2010/1/1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农林剩 粤财法[2010]3号 2010/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