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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农林剩余物为原料的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青国税函[2010]6号
发文部门: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0-1-15
实施时间: 2010-1-15
失效时间: 2012-1-1
法规类型: 增值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阅读人次: 35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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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农林剩余物为原料的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48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以农林剩余物为原料生产综合利用产品的纳税人,在申请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时,除按规定提供相关资料以外,还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以下材料:
  (一)自2008年1月1日起未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县级以上环保部门相应的行政处罚的书面声明;
  (二)质量检测机构(经过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资质认定)出具的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检测报告。
  不能提供上述两项材料的,主管税务机关不予办理备案手续。
  二、《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通知〉的通知》(青国税函[2006]207号)停止执行。
  二○一○年一月十五日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青岛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2-2-22
实施时间:2012-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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