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价格管理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物价局关于同意对有关人员实施从业人员资格考试收费等问题的复函
发文文号: 沪财预[2006]28号
发文部门: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06-4-11
实施时间: 2006-6-1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其他各类从业资格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上海
阅读人次: 4511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上海市城市交通管理局:
  你局《关于商请上海市城市交通考试中心增设行业从业人员考试费项目的函》(沪交财[2006]16号)收悉。根据《上海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和《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考试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01]4号)规定,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同意你局向参加考试的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驾驶员、装卸管理员、押运人员,以及从事危险货物运输以外的货运经营及客运经营的驾驶员、培训机动车驾驶员的教练员收取从业人员资格考试费。
  二、上述从业人员资格考试费收费标准为每人次50元。对民政部门认定的低保对象,免收考试费。凡考试不合格的,在一个月之内你局应当提供免费补考一次。
  三、收费时使用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收费票据由执收单位向市财政票据中心办理购印手续。
  四、上述收费收入属于财政性资金,收入全额上缴市财政专户,收费方式按《上海市市级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收缴管理暂行办法》(沪财库[2004]29号)规定实行“收缴分离”。支出由市财政局通过部门预算核拨。
  五、请你局到市财政、物价部门办理《项目登记和票据购印证》、《收费许可证》的注册登记手续。
  六、收费单位要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范围和标准收费,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七、本文自2006年6月1日起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物价局
  二○○六年四月十一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 黑财会[2013]22 2013/7/1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及 厦财会[2013]35 2013/7/1
青岛市财政局关于2007年青岛市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有关事宜 青财会函[2006] 2006/12/22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2012年度全区会计从业资格无纸化 内财会[2012]14 2012/3/4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 苏财会[2013]22 2013/7/1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本市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 沪财会[2008]11 2008/11/24
福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福州市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细则若 榕财会[2012]27 2012/11/20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 沪财会[2013]25 2013/7/1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 鄂财会规[2013] 2013/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