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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杭州市国家税务局“一户通”电子缴税业务操作规程[试行]
发文文号: 杭国税计[2004]537号
发文部门: 杭州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4-11-14
实施时间: 2004-11-14
法规类型: 税务内部行政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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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一户通”电子缴税业务处理行为,进一步扩大其使用范围,推进税收征收入库的电子化和无纸化,方便纳税人缴纳税费,提高税费缴纳入库的准确性和及时性。根据浙国税计[2003]50号及杭库[2004]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所称“一户通”电子缴税,是指国税部门以电子信息为媒介,将纳税人缴税、缴费信息(以下简称缴税信息)通过杭州金融清算中心(以下简称清算中心)“一户通”系统发送给纳税人开户银行(包括农村信用社,下同),纳税人开户银行据此信息并按照纳税人的委托付款授权、国税部门与纳税人签订的委托收款协议,在纳税人指定的账户划收税款,并解缴到收款国库的缴税方式。
  第三条 “一户通”电子缴税采用同城特约委托收款业务电子转账方式实现税收的征缴入库,其缴税系统运行的时间为国家法定工作日(年终决算日除外)。日间的营业时间为上午8:30-下午16:30分(若银行方时间有调整,市局提前告知各主管国税机关)。但每月征期结束后通过网上申报的网络扣款系统关闭。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杭州市区各局。各县(市)局、萧山、余杭局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 办理“一户通”电子缴税业务的前期工作
  第五条 国税部门加入“一户通”系统缴税业务,应先行办理以下事项:
  (一)杭州市局向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提出加入“一户通”系统收取税款的申请,由中国人民银行杭州支行审查同意后通告相关商业银行和国库机构。
  (二)各主管国税机关与纳税人签订《杭州市同城特约委托收款协议书》(一式三份);在与纳税人签订《杭州市同城特约委托收款协议书》时,使用统一的“杭州市国家税务局一户通业务专用章”(专用章按各主管国税机关设置不同编码)。此前各主管国税机关与纳税人签订的《杭州市同城特约委托收款协议书》继续有效,但须告知纳税人新老协议之间、划缴税款范围及使用开户银行的《“一户通”系统同城委托收款凭证》代替完税凭证等内容的变化,进一步加大“一户通”缴款方式的宣传力度。
  (三)各主管国税机关根据《杭州市同城特约委托收款协议书》,在“征管辅助系统”中维护纳税人的协议信息,经校验无误后存入纳税人基本资料库;市局计统征收处每月20日前将委托收款协议信息通过清算中心发送到相关扣缴银行,与扣缴银行进行一致性校验,以保证电子缴税信息的准确无误。计统征收处将其中核对不一致的记录反馈给各主管国税机关;由各主管国税机关再次复核无误后做好相应修改,存入纳税人基本资料库。
  (四)各主管国税机关要搭建符合“一户通”电子缴税要求的运行环境,及时做好相关软件的升级和维护工作。
  市局与清算中心实现网络联接,能正确及时地发送规定格式的电子缴税信息。会同相关国库进行业务检测,确认业务处理过程安全、规范。
  (五)市局计统征收处、信息中心及征管处负责对各主管国税机关业务骨干的业务技术培训;各主管国税机关负责对操作人员的操作培训。
  第六条 纳税人办理“一户通”电子缴税业务应先行办妥以下事项:
  (一)自主选择一家已加入“一户通”电子缴税系统的商业银行,指定一个缴税账户,在申报纳税前一天,账户中保证存有大于应纳税款的存款,且在转账日未被销户或冻结。
  需要取消账户缴税功能的,须提前一个月到主管国税机关填写《取消纳税人账户缴税功能申请书》提出申请,经主管国税机关受理登记签章后,持申请书及有效证明文件到开户银行办理取消原账户缴税功能的手续。
  (二)与主管国税机关签订《杭州市同城特约委托收款协议书》,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在签署协议后三个工作日内,持本协议一式三份及国税税务登记证副本向本协议所指定的开户银行签署委托付款授权书,办妥相关手续,将其中一份送回主管国税机关存档备查。
  纳税人变更缴款银行或账户时,需先在银、税双方将原账户注销,重新签订协议和办理委托付款授权。
  (三)纳税人未在规定时限内向本协议所指定的开户银行授权而造成欠缴税款及滞纳金的,应自行承担责任,并及时采取其他结算方式缴纳税款及滞纳金。
  第三章 “一户通”电子缴税业务
  适用范围及实时扣款信息的处理
  第七条 “一户通”电子缴税业务适用范围包括:
  (一)申报征收。通过申报征收系统产生的税款、滞纳金,具体包括:
  1、网上申报、上门申报产生的应缴(补)税款;2、代扣代缴、委托代征税款;3、代扣外国企业所得税(预提所得税);4、纳税人开具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预缴的税款(2004年6月1日后,按财税[2004]101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5、预缴税款(如税务机关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增值税发票时的预征税款);6、滞纳金加收。
  (二)发票发售。纳税人购(印)发票的工本费收入。
  (三)税务稽查产生的应缴(补)税款、滞纳金。
  第八条 市局计统征收处于每日下午扣款营业结束后与清算中心对账(外部对账),然后进行计算机自动对账(申报服务器与税银前置机的内部对账),对账结束后将扣款成功的记录批量导入CTAIS,无法批量导入(或者批量导入失败)已扣款成功的缴税记录由各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在下一个工作日上午9:30前导入CTAIS系统,并做自动上解;市局计统征收处在上午10:00前将扣款成功信息发送到杭州中心支库。信息中心负责提供上述业务处理的技术保障。
  第四章 《“一户通”系统同城委托收款凭证》代替税票、纳税人换票和办理退税流程的说明
  第九条 《“一户通”系统同城委托收款凭证》代替税票
  纳税人通过“一户通”电子缴税方式缴纳国税的,以开户银行的《“一户通”系统同城委托收款凭证》第二联(付款通知联)作交税记账凭证。
  纳税人因遗失等原因要求开户银行补开《“一户通”系统同城委托收款凭证》(即付款通知联)时,应先到主管国税机关开具《未换开完税凭证的证明》,开户银行凭此证明补开《“一户通”系统同城委托收款凭证》,并注明“补开”字样。
  纳税人在出口货物预缴税款时仍使用“出口货物税收专用缴款书”,在电子扣税成功后,纳税人凭国税局开具的“出口货物税收专用缴款书”第一、二联于开票次日到开户银行补盖“转讫”章。
  第十条 换开税票的处理
  企业纳税人需要国税完税凭证的,可凭开户银行《“一户通”系统同城委托收款凭证》到主管国税机关换开。主管国税机关开具完税凭证时,在开户银行《“一户通”系统同城委托收款凭证》上加盖“已开完税凭证”(此章按票证专用章管理)戳记。
  非企业纳税人(本规程指个体工商户,下同)需要国税完税凭证的,可以持银行扣税记录、税务登记证副本、身份证的原件加复印件到主管国税机关换开,主管国税机关开具完税凭证时,纳税人应在换开台账上签字确认(台账格式见附件)。
  换开完税凭证,在CTAIS系统“申报征收?税票重新打印”模块中进行,并输入完税凭证(税收电子转账专用完税证)的印刷税票号。
  第十一条 原办理退税的程序、方法不变。对通过“一户通”电子缴税方式入库的税款,若要办理税款退库,国库仍按现行规定和程序办理,原要求附税收缴款书复印件的,改为以税收电子转账专用完税证或银行《“一户通”系统同城委托收款凭证》复印件替代。非企业纳税人须先行到主管国税机关换开国税完税凭证,然后按相关规定办理退税。
  第五章 税款入库的业务处理
  第十二条 负责入库销号的主管国税机关对通过“一户通”电子缴税方式入库的税款,凭对应收款国库逐日打印的电子缴税信息记录(应加盖收款国库经办人员名章)及其电子销号数据进行入库销号处理,同时将收款国库逐日打印的电子缴税信息记录代替原缴款书作入库销号凭证保存,将电子销号数据备份存档,定期刻录光盘保存。
  第十三条 对通过“一户通”电子缴税方式入库的税款,若发现预算科目或级次使用不正确,应按照谁错谁更正原则进行更正,若各支库未按国税部门发送的级次和预算科目信息入库的,应及时更正并通知国税部门;若属国税部门发送的信息错误,则应根据主管国税机关填开的纸质“更正通知书”(附用白纸打印的加盖征收专用章的机内税票打印件)逐笔办理更正。
  第六章 异常情况的处理
  第十四条 因通讯线路故障、系统异常等原因,造成实时扣款的缴税信息发送后不能在设定的时间内得到应答的,作超时处理,由市局负责通过清算中心发起冲正。
  第十五条 因设备、通讯线路故障,不能传输缴税、扣款、清算信息时,市局有关部门必须及时通知人行杭州中心支库及清算中心,并尽快排除故障。若当日无法恢复正常的,应采取软盘、移动硬盘传递信息等应急措施。
  第十六条 若纳税人在《杭州市同城特约委托收款协议书》上指定的开户银行,属于新增的银行网点,主管国税机关应及时将新增银行网点的全称按CTAIS数据修改程序报市局征管处。
  第十七条 国税部门与扣款银行发现电子缴税的基本信息不一致时,纳税人税号由开户银行根据国税部门提供的税号信息进行修改;纳税人账号、户名由主管国税机关根据开户银行提供的信息确认后进行修改;协议号由输入错误方修改。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各级国税部门要加强内部管理,严格业务处理和控制,保障电子缴税的正常运行,同时要切实做好系统数据、工作人员CTAIS操作密码的保密和安全防范工作。
  第十九条 《同城特约委托收款协议书》、《取消纳税人账户缴税功能申请书》、《未换开完税凭证证明》、 “已开完税凭证”章及“杭州市国家税务局一户通业务专用章”(凡与“一户通”有关的事项需加盖税务部门公章的均加盖此章)由市局负责印(刻)制。各主管国税机关统一向市局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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