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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建滔[常州]石化码头有限公司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问题的批复
发文文号: 苏国税函[2005]340号
发文部门: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5-10-13
实施时间: 2005-10-13
法规类型: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特定单位
所属区域: 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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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常州市国税局:
  你局上报的《关于建滔(常州)石化码头有限公司申请享“港口码头建设企业”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请示》(常国税发〔2004〕129号))收悉,经请示,总局以国税函[2005]888号批复如下:
  建滔(常州)石化码头有限公司是2003年在常州(属沿海经济开放区)成立的外商独资企业,从事码头的建设和经营管理及常州港石化码头的危险货物装卸作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目规定,同意建滔(常州)石化码头有限公司从事港口码头建设经营所得,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二〇〇五年十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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