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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美铝[昆山]铝业有限公司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批复
发文文号: 苏国税函[2007]245号
发文部门: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7-6-25
实施时间: 2007-6-25
法规类型: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制造业
所属区域: 新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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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苏州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上报的《关于美铝(昆山)铝业有限公司申请享受所得税税收优惠的请示》(苏州国税发【2006】213号)收悉,经请示,总局以国税函【2007】542号批复如下:
  美铝(昆山)铝业有限公司是2006年3月在苏州昆山市(属沿海经济开放区)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该公司注册资本为6000万美元(其中外方占70%,已全部到位),其经营范围为生产有色金属复合材料、新型合金材料,销售自产产品并提供上述产品的售后服务,属于从事国家鼓励外商投资产业且回收时间长的项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2目的规定,同意美铝(昆山)铝业有限公司从2006年度起,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二○○七年六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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