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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废旧物资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苏国税函[2004]34号
发文部门: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4-2-6
实施时间: 2004-2-6
失效时间: 2009-1-1
法规类型: 增值税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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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废旧物资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28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级国税机关要充分认识和高度重视加强海关完税凭证和废旧物资发票管理的重要性,要尽快将《通知》的精神和各项要求向广大纳税人进行广泛宣传,并做好相关培训工作。
  二、各级国税机关应按《通知》的要求,对《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的有关项目进行调整,自2004年3月申报期开始使用,并要求纳税人同时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废旧物资发票开具清单》和《废旧物资发票抵扣清单》的纸质资料和电子数据。省局已着手对征管软件进行相应的修改,修改完成后,各地应及时对征管软件进行升级。2004年2月申报期应报送的相关清单应通知纳税人在4月底前补报完毕。
  三、各地应按照《通知》的要求,通知各电子申报软件开发单位在2月底前完成电子申报软件的修改和客户端升级工作。
  四、各级国税机关应按照《通知》的要求,在受理纳税人申报时加强审核。凡应报未报相应清单或报送清单汇总数与《申报表》相关数据比对不符的,应要求其补报或对相关数据修改后重新申报。使用电子申报的地区,应将以上审核内容纳入电子申报软件自动审核的范围。
  五、新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已在各地推广使用,一些地区反映个别指标的计算口径有误,经核实,现作如下调整:第33行计算公式修改为“33=25+25A+25B-30-31”;第34行计算公式修改为“34=24-28-29-25A+26”。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二○○四年二月六日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发文文号:苏国税发[2008]187号
发文部门: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8-12-22
实施时间:2008-12-22

 

因如下法规,上述法规第一、第二条关于“废旧物资发票”内容废止:

发文标题: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 全文失效或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文文号: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
发文部门: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1-10-25
实施时间:2011-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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