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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税费法规 > 个人所得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浙地税发[2005]121号
发文部门: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5-12-30
实施时间: 2006-1-1
法规类型: 个人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浙江
阅读人次: 44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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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浙江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外税分局、稽查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83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个人取得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浙地税发[2004]17号)自2006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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