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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税费法规 > 个人所得税 > 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个人取得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浙地税发[2004]17号
发文部门: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4-2-4
实施时间: 2004-1-1
失效时间: 2006-1-1
法规类型: 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浙江
阅读人次: 52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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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财政局(不发宁波),浙江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稽查局、外税分局:
  当前,我省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发放标准不一,还有不少单位采取包干办法发放差旅费津贴和误餐补助,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号)中“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津贴和补贴,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为规范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堵塞税收漏洞,经研究,现就我省个人取得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明确如下:
  一、我省个人每月取得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统一规定为:差旅费津贴200元、误餐补助200元。超过部分并计“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本通知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以前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符的,一律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修正:
根据《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工资 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浙地税发[2005]121号)文件规定,本文件自2006年1月1日起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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