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企业所得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债务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苏国税发[2003]75号
发文部门: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3-4-18
实施时间: 2003-3-1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江苏
阅读人次: 4090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省辖市、常熟市国家税务局,苏州工业园区、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现将《企业债务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6号,以下简称《办法》)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本《办法》适用于所有涉及债务重组方式的企业。
  二、本《办法》所称公平成交价值包括按以下原则确定的价值:
  1、债权人和债务人双方协商议定的价值;
  2、债权人和债务人双方共同认可的权威评估部门评估确认的价值;
  3、法院裁决确定的价值。
  三、债权人取得的非现金资产如为存货的,其入帐价值与公允价值(包括相关税费,下同)的差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如能与其他存货分开核算的,其入帐价值与存货公允价值的差额可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及配比原则在存货售出、领用时按售出或领用比例应分摊的差额调整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
  取得的非现金资产如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应在固定资产计提折旧、无形资产摊销及清理时,按其帐面价值与公允价值计提的折旧、摊销差额及按帐面折余价值与按公允价值计算的折余价值的差额,调整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
  取得的非现金资产如为股权投资等其他长期资产的,应于该资产转让或清算时,按其帐面价值与公允价值的差额调整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四、本《办法》第八条“……一次性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企业选择确定在不超过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但需报主管国税机关备案。
  五、主管国税机关要加强对企业债务重组业务所得税的管理,对债权人应分户建立企业债务重组业务所得税管理台帐(见附件1),防止少征、漏征或重征。
  附件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债务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办法
    2、《企业债务重组业务所得税管理台帐》(略)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二○○三年四月十八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管理办 冀国税发[2008] 2008/3/19
天津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有关问 津国税际[2005] 2005/8/19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企业债务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 豫国税发[2003] 2003/4/1
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住房制 甘地税三[2001] 2001/5/14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开通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网络申报 大国税函[2009] 2009/5/26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企业债务重组业务所 青地税发[2003] 2003/3/25
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 国税发[2003]45 2003/1/1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 黔地税发[2000] 2000/6/26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甘肃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 甘国税函发[201 2010/5/24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 闽国税发[2010] 201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