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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使用新版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黑国税函[2005]88号
发文部门: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5-4-5
实施时间: 2005-4-5
法规类型: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黑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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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地、县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执行统一发票代码和发票号码的通知》(国税函[2005]224号)精神,现就我省使用新版普通发票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新版和旧版普通发票交替使用期间,凡向省外或有行业特殊要求的企业开具的发票,必须按照规定使用新版普通发票。
  二、自2005年7月1日起,全省一律使用新版普通发票,旧版普通发票同时作废,并按有关规定全部缴销。
  三、各市、地国税局要按照《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启用新版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黑国税发[2004]242号)的要求,认真做好新版普通发票的印制和发售工作。
  四、各市、地国税局要在4月20日前将贯彻落实情况上报省局(征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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