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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启用新版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黑国税发[2004]242号
发文部门: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4-10-22
实施时间: 2004-10-22
法规类型: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黑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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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地、县国家税务局: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普通发票管理,增强发票的防伪和识别功能,有效遏制利用发票进行违法犯罪的行为,堵塞税收征管漏洞,为开展普通发票协查做好准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全国普通发票分类代码和发票号码的通知》(国税函[2004]521号)要求,省局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启用新版普通发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新版普通发票的适用范围和启用时间
  凡在黑龙江省境内,从事工业、商业、修理修配业、收购业、水电业以及其他由国税机关负责管理的纳税人,自2005年1月1日起使用新版普通发票,尚未使用完的旧版普通发票可在本省内延续使用到2005年6月30日,届时按照有关规定全部进行缴销。
  二、新版普通发票的种类
  新版普通发票按六大行业分为38个票种:
  (一)工业
  1、黑龙江省工业销售发票(手写万元版)
  2、黑龙江省工业销售发票(手写剪口十万元版)
  3、黑龙江省原木销售发票(手写十万元版)
  4、工业企业冠名发票(手写版)
  5、工业企业冠名发票(电脑版)
  (二)商业
  1、黑龙江省商业销售发票(手写万元版)
  2、黑龙江省商业销售发票(手写剪口万元版)
  3、黑龙江省商业零售发票(手写剪口百元版)
  4、黑龙江省商业零售定额发票
  5、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手写版)
  6、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电脑版)
  7、黑龙江省税控收款机专用发票
  8、商业企业冠名发票(手写版)
  9、商业企业冠名发票(电脑版)
  (三)修理修配业
  1、黑龙江省加工修理修配业发票(手写剪口万元版)
  2、黑龙江省机动车维修业发票(手写剪口万元版)
  (四)收购业
  1、黑龙江省收购业发票(手写万元版)
  2、黑龙江省粮食收购发票(电脑版)
  3、收购业企业冠名发票(手写版)
  4、收购业企业冠名发票(电脑版)
  (五)水电业
  1、黑龙江省电力销售发票(单位用电脑版)
  2、黑龙江省电力销售发票(居民用电脑版)
  3、水电业企业冠名发票(手写版)
  4、水电业企业冠名发票(电脑版)
  (六)其它
  1、黑龙江省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出口商品发票(手写版)
  2、黑龙江省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出口商品发票(电脑版)
  3、黑龙江省出口商品发票(手写版)
  4、黑龙江省出口商品发票(电脑版)
  5、黑龙江省粮食销售发票(手写十万元版)
  6、黑龙江省免税货物销售发票(手写万元版)
  7、税务机关代开统一发票(电脑版)
  8、中国人民银行特种发票
  9、文物古籍外销统一发票
  10、其它企业冠名发票(手写版)
  11、其它企业冠名发票(电脑版)
  12、黑龙江省企业销售(劳务)货物清单(手写版)
  13、黑龙江省企业销售(劳务)货物清单(电脑版)
  14、××××国家税务局发票换票证
  三、新版普通发票实行统一发票分类代码和发票号码
  (一)新版普通发票分类代码的编制原则
  新版普通发票分类代码(以下简称发票分类代码)为12位阿拉伯数字,从左至右排列:
  1、第1位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代码,0表示国家税务总局、1表示国税。
  2、第2、3、4、5位组合起来表示行政区划代码,如黑龙江省为2300。
  3、第6、7位组合起来表示年份代码,如2004年表示为04。
  4、第8位表示行业代码,1表示工业、2表示商业、3表示加工修理修配业、4表示收购业、5表示水电业、6表示其它。
  5、第9、10位组合起来表示发票种类代码。
  (1)工业(01-10)
  01黑龙江省工业销售发票(手写万元版)
  02黑龙江省工业销售发票(手写剪口十万元版)
  03黑龙江省原木销售发票(手写十万元版)
  08工业企业冠名发票(手写版)
  09工业企业冠名发票(电脑版)
  04-07和10为预留号段
  (2)商业(11-30)
  11黑龙江省商业销售发票(手写万元版)
  12黑龙江省商业销售发票(手写剪口万元版)
  13黑龙江省商业零售发票(手写剪口百元版)
  14黑龙江省商业零售定额发票
  15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手写版)
  16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电脑版)
  17黑龙江省税控收款机专用发票
  18商业企业冠名发票(手写版)
  19商业企业冠名发票(电脑版)
  20-30为预留号段
  (3)加工修理修配业(31-40)
  31黑龙江省加工修理修配业发票(手写剪口万元版)
  32黑龙江省机动车维修业发票(手写剪口万元版)
  33-40为预留号段
  (4)收购业(41-50)
  41黑龙江省收购业发票(手写万元版)
  42黑龙江省粮食收购发票(电脑版)
  48收购业企业冠名发票(手写版)
  49收购业企业冠名发票(电脑版)
  43-47和50为预留号段
  (5)水电业(51-60)
  51黑龙江省电力销售发票(单位用电脑版)
  52黑龙江省电力销售发票(居民用电脑版)
  58水电业企业冠名发票(手写版)
  59水电业企业冠名发票(电脑版)
  53-57和60为预留号段
  (6)其它:(61-80)
  61黑龙江省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出口商品发票(手写版)
  62黑龙江省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出口商品发票(电脑版)
  63黑龙江省出口商品发票(手写版)
  64黑龙江省出口商品发票(电脑版)
  65黑龙江省粮食销售发票(手写十万元版)
  66黑龙江省免税货物销售发票(手写万元版)
  67税务机关代开统一发票(电脑版)
  68其它企业冠名发票(手写版)
  69其它企业冠名发票(电脑版)
  70中国人民银行特种发票
  71文物古籍外销统一发票
  72黑龙江省企业销售(劳务)货物清单(手写版)
  73黑龙江省企业销售(劳务)货物清单(电脑版)
  74××××国家税务局发票换票证(手写版)
  75-80为预留号段
  为便于管理,新版普通发票分类代码第10位上数字为8的,均表示为相应行业类别中的手写版企业冠名发票,第10位上数字为9的,均表示为相应行业类别中的电脑版企业冠名发票。
  6、第11位表示版别代码,1表示手写百元版、2表示手写千元版、3表示手写万元版、4表示手写十万元版,依此类推;9表示发票换票证;0表示电脑版。
  定额发票版别代码,1表示1元、2表示5元、3表示10元、4表示50元、5表示100元、6表示500元。
  7、第12位表示联次代码,1表示一联;2表示二联,依此类推。
  企业冠名发票的第11、12位组合起来表示相应行业类别中印制企业冠名发票的企业户数,如01表示为第一户,02表示为第二户,依此类推至99。
  (二)新版普通发票号码的编制原则
  新版普通发票号码(以下简称发票号码)为8位阿拉伯数字,第1位表示批次号码,后7位表示顺序号码。如发票号码为10000001,表示第一批第一份发票。
  四、新版普通发票的承印范围和印制要求
  (一)新版普通发票的承印范围
  1、电脑版和手写版黑龙江省收购业发票、收购业企业冠名发票、黑龙江省原木销售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黑龙江省粮食销售发票、黑龙江省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出口商品发票、黑龙江省出口商品发票、黑龙江省免税货物销售发票、中国人民银行特种发票、文物古籍外销统一发票、黑龙江省企业销售(劳务)货物清单、××××国家税务局发票换票证以及黑龙江省商业零售定额发票、黑龙江省税控收款机专用发票由各市、地国税局编制本地区发票分类代码和发票号码,上报省局审批,到其指定的发票承印企业印制。
  2、除省局统一印制的普通发票外,其它手写版普通发票,由各市、地国税局编制发票分类代码和发票号码,到辖区内指定的发票承印企业印制,并上报省局备案。
  (二)新版普通发票的印制要求
  1、发票分类代码和发票号码统一印制在发票右上角,第一排为分类代码,第二排为发票号码。
  发票号码采用号码机印刷的,号码机采用哥特字体。手写版、电脑版、定额版普通发票(平推打印)号码机的规格为:字高3.34mm,字宽1.86mm,字笔道0.34mm,字间距0.99mm,号码总长21.81mm。卷式发票号码机规格为:字高3mm,字宽1.66mm,字笔道0.32mm,字间距1.19mm,号码总长21.61mm。发票号码采用喷墨方式印刷的,按照号码机印刷的规格喷印。
  分类代码印制规格应与发票号码一致。
  2、电脑版普通发票采用无碳复写纸印制;手写版普通发票分别采用无碳复写纸、干式复写纸、防伪水印纸和28克高档纸等印制(具体要求详见附件)。
  3、新版普通发票套印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监制,采用红色荧光油墨印制的新版发票监制章,旧版发票监制章一律作废。
  4、各市、地国税局要在现有的发票防伪措施的基础上,自行设计本地区新版普通发票的防伪暗记,并上报省局备案。
  五、要求
  (一)启用新版普通发票是一项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的工作,各市、地国税局要成立启用新版普通发票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具体实施方案,认真抓好落实,确保启用新版普通发票工作顺利开展。
  各级国税部门要利用广播、电视、报刊、办税服务厅电子屏幕等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地开展宣传,使广大纳税人了解和支持启用新版发票工作,为启用新版发票工作创造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
  (二)各市、地国税局可根据省局设定的新版普通发票的种类,结合本地税收征管实际,确定本地区各行业使用普通发票的种类,并上报省局备案。
  新版普通发票的价格待物价部门审批后,按照核准的价格执行(新版普通发票价格另行通知)。
  (三)各市、地国税局要按照省局制定的发票分类代码和发票号码的编码原则,自行编制本地区电脑版和手写版发票分类代码和发票号码,按照省局规定的承印范围印制发票。
  确需印制超过或低于省局规定版别的普通发票,必须上报省局审批后,方可印制。
  各市、地国税局要在每年的11月1日前将下一年度省局统一印制的普通发票印制计划(包括编制的发票分类代码和发票号码)上报省局(征管处)
  对那些确有行业特殊需求,财务和发票管理制度健全,发票填开内容较多、使用量较大的企业,可在不改变发票基本要素的前提下,根据企业自身业务需要,自行设计票头印有本企业名称的企业冠名发票,并按照管理权限,分别由省局和各市、地国税局审批,到其指定的发票承印企业印制。
  (四)普通发票防伪用品(防伪纸、防伪油墨),由省局统一订购,委托省局票证站保管,各市、地国税局凭省局开具的《普通发票防伪品领购单》到省局票证站领购。
  各市、地国税局要在每年的11月1日前将下一年度防伪用品需求计划上报省局(征管处)。
  (五)2005年1月1日起,纳税人领购的新版普通发票,自领购之日起六个月内为有效期,主管国税机关发售发票时必须在发票封皮上注明有效期,并加盖发售人名章,超过有效期缴销作废。
  (六)各市、地国税局要按照新版普通发票的印制要求,组织有关人员,对本地区发票承印企业的设备和技术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达不到要求的,限期在2004年11月10日前进行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更新改造后仍达不到印制要求的,省局将按照程序取消该地区发票承印企业的资格,由省局指定发票承印企业印制该地区的普通发票;更新改造后个别票种达不到印制要求的,上报省局审批,到其指定的发票承印企业印制。
  (七)各市、地国税局分别于2004年11月10日前将新版监制章需求计划、发票承印企业检查报告、2005年省局统一印制的普通发票计划(包括编制的发票分类代码和发票号码)、2005年防伪用品需求计划;2004年12月1日前将启用新版发票工作情况报告和印制的新版普通发票票样上报省局(征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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