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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黑龙江百年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统一缴纳增值税的通知
发文文号: 黑国税函[2005]312号
发文部门: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5-12-1
实施时间: 2005-12-1
法规类型: 增值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黑龙江
阅读人次: 28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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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哈尔滨、齐齐哈尔、鸡西市国家税务局:
  黑龙江百年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属于医药连锁经营企业,2005年4月15日办理工商登记,2005年4月23日办理税务登记,总公司经营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天顺街67号。该公司实行统一采购、统一配送、统一规定价格,在财务上实行统一核算。根据《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连锁经营企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黑国税发[2003]96号)精神,经省局研究,同意黑龙江百年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的增值税征收管理采取各连锁店按照1.2%的预征率征收增值税,总部统一汇算清缴的办法。本通知自2005年12月1日起执行,其他涉税事项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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