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综合税收政策 > 专题综合政策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连锁经营企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黑国税发[2003]96号
发文部门: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3-4-29
实施时间: 2003-4-29
法规类型: 专题综合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黑龙江
阅读人次: 3167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市、地、县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连锁经营企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对于省内跨市。地经营的统一核算的直营连锁企业如需汇总缴纳增值税,应由总机构提供各分支机构名单及财务核算等方面的资料,报省国家税务局审核同意后,其增值税的缴纳可以采取在分支机构预征,由总机构汇缴的办法;对于同一市、地内跨区(县)经营的统一核算的直营连锁企业是否汇总缴纳增值税,由各市、地局自定。
  二、对内资连锁企业跨区域设立的直营门店,凡符合〈通知〉第二条中规定的条件的,由连锁经营企业总部报省国家税务局审核后,可由总部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统一缴纳企业所得税。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连锁经营 云财税[2003]14 2003/5/9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关于我市 京财税[2011]20 2011/10/12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连锁经营企 深国税发[2003] 2003/9/24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连锁经营企业所得税纳税地点问题的 浙地税函[2003] 2003/7/23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 津财预[2004]54 2004/1/1
宁波市财政局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 甬财政预[2007] 2007/6/1
西安市财政局西安市国家税务局西安市地方税务局西安市商 市财发[2004]92 2004/1/1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北京世纪骏丰频谱科技 2014/1/27
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税务局济南市财政局关于废止《国家税 2022/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