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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落实<厦门市鼓励民营企业发展的若干暂行规定>实施意见》的意见
发文文号: 厦国税函[2000]2号
发文部门: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0-5-12
实施时间: 2000-5-12
法规类型: 税款征收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建
阅读人次: 50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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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市政府秘书处:
  对《厦门市鼓励民营企业发展若干暂行规定》(厦委发[1997]021号)实施意见,我局根据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管理规定,提出如下意见:
  一、“企业实际缴纳的税款”,应不包括企业逾期缴纳税款的滞纳金、罚款和税务机关实施税务稽查查补的税款、滞纳金和罚款。
  二、剔除的“退税额”,应不包括企业出口货物依照规定的退税。
  三、报请税务机关认证的机构,为税务征收部门,即直属征收局、区局、外税局。
  四、企业向税务机关申请认证,应报送相应的资料:
  1、税务登记证件;
  2、连续三年的税款缴款书(复印件);
  3、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材料。
  此复。
  二○○○年五月十二日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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