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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福建省物价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单位明码标价管理的通知
发文文号: 闽价[2000]检字43号
发文部门: 福建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00-2-13
实施时间: 2000-2-13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卫生、体育和社会福利业
所属区域: 福建
阅读人次: 37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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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地、市、县(区)物委(物价局):
  1999年省物委《关于全省医疗单位统一实行明码标价的通知》(闽价(1999)检字292号)文下发后,各级物价部门、医疗单位认真落实,在卫生等部门支持、配合下,采取试点、现场会和观摩学习等多种形式,针对不同类型医疗单位的特点,本着因地制宜、实事求是、区别对待的精神积极推广明码标价,多数医疗单位的明码标价已按要求规范标价,得到社会各界和患者的赞誉,为进一步推动我省医疗单位明码标价工作的开展,现对进一步做好医疗单位的明码标价工作要求如下。
  1.各级物价部门要严格按照省物委闽价(1999)检字292号文件要求,继续抓好本辖区内医疗单位明码标价工作,对少数明码标价尚未规范的医疗单位各地要限期抓紧落实。
  “价目表”必须按医疗单位行政隶属关系由省、地两级物价部门监制。
  2.尚未规范明码标价的医疗单位应立即主动向物价部门申报本单位明码标价标示办法。
  3.医疗单位明码标价必须同时按规定标明药品价格和医疗收费项目、标准,其中医疗项目收费必须在收费处和服务场所(如:检查检验、化验、病房、手术室等醒目位置)公布收费项目、服务内容、收费范围、计费单位、标准及批准文号等。
  4.各地物价部门4月底前要对本辖区内医疗单位明码标价执行情况进行全面检查,检查内容为:
  (1)是否按规定使用物价部门监制的“价目表”实行明码标价;
  (2)是否将所经营的药品、医疗收费按物价部门规定的内容标示;
  (3)所标示药品价格、医疗服务项目(标准)是否符合物价政策、规定;
  (4)医疗单位提供病患者收费凭据是否注明收费项目(品名)单价、金额,实际所售药品价格、收取医疗服务费是否与“价目表”标示相符。
  物价部门要发挥价格举报作用,在报纸、电视、广播等媒体公布价格举报电话,对群众投诉举报件要及时、认真调查,对有违反物价政策的违法行为要坚决查处并予以曝光。
  5.各地(市)物委在贯彻医疗单位明码标价中发现问题请及时向省物委反映,并于4月底前将本辖区贯彻医疗单位明码标价情况书面报省物委(省物检所基层指导科)。
  6.省物委拟于5月份组织全省明码标价检查,届时医疗单位明码标价将作为主要内容进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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