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医疗、教育行业外商投资企业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国税发[1994]152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 1994-7-4
实施时间: 1994-7-4
法规类型: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教育、文化艺术及广播电影电视业 卫生、体育和社会福利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4364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现就医疗、教育行业外商投资企业有关税务处理问题,明确如下:
  一、根据《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第一条及《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第二条的规定原则,医疗、教育待业外商投资企业的经营所得和其它所得,应按税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教育待业外商投资企业,其对学生所收取的费用以及欺他收入,除依照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第9四)项规定免征营业税的项目外,应作为企业营业收入,计算缴纳营业税;其取得的全部收入(包括免征营业税的收八),扣除成本、费用和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凡外商投资举办的学校,其学校章程或入学合同规定,采取先收取抵押金,学期结束后全部退回,以抵押金的利息作为学费的,对抵押金可以不作为业务收,仅对以抵押金所取得的利息,在取得时作为业务收,计算缴税;学校章程或入学合同中规定采取先收取高额费用,学期结束或者学生中途退学、离学后,部分退回学生,部分留归企业所有的,对应退回的费用部分,可视为抵押金不业务收入,仅对由此取得的利息和不予退回的费用部分,在取得时作为业务收,计算缴税。
  三、医疗待业外商投资企业,其所取得的各项收,除属于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免征营业税的项目外,均应计算缴纳营业税;其所取得的各项收入减除有关成本、费用和损失后的余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的公司分公司营业期限 0001/1/1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江苏省农村信用 苏国税函[2004] 2004/11/12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合伙期限变更 0001/1/1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未取得法定的退[免]税凭证税务 国税函[1997]53 1997/9/26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关于加强对教育储 豫国税发[2003] 2003/7/21
关于废止《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管理规定》的决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 2015/6/29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设立 0001/1/1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 沪国税外[2002] 2002/8/6
关于中外合作拍摄影视作品外商所得发行收入税务处理问题 国税发[1995]13 1995/7/19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费征管工 京地税地[2002] 2002/1/1